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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对排污者的一般要求谈起,再着重强调并细化企业的排污要求,对危险物管理的标准。本着从一般到特殊的原则,本文以列条的方式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办法,给排污者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排污者;规范;标准化
一、一般管理要求
(1)环境管理规范。企业要建立全面、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有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环保工作机构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环保工作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企业员工实施环保业务培训与考核。企业厂容厂貌整洁,标识标牌清楚,现场无明显滴、漏、跑、冒,环保工作档案完备,按规定公开企业环保信息。
(2)环评制度执行要求。每一个建设项目均要依法履行环评手续,环评及批复文件齐全;每一个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3)“三同时”制度执行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申请及其批准文件齐全;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每一个项目均应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才能投入正式运行,且资料齐全。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按规定和规范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上传数据,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验收文件齐全;按规范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建立运行台账(或记录);经环保部门季度比对监测合格;按规范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并制作自检报告,报告内容符合规范要求;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行监测结果。
(5)排污管路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按规范设立排污口及标识牌;厂区雨污全面分流到位;污水、雨水、废气等管路标识清楚,地表管路用规定颜色区分并标识走向,地下管路在其上地面用规定颜色标注区分并标识走向。
(6)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要求。排放污染物,必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必须每年向颁证机关申请对《排污许可证》的年度信息进行核查;应按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排放污染物。
(7)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缴纳制度执行要求。应按规定的时限向环保部门履行年度申报、季度申报、变更申报或其他规定的专项申报;应如实全面申报产生、处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情况;根据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
(8)总量减排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9)清洁生产审核要求。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完成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10)环境应急工作要求。按规定制定、编修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上报备案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应急专门机构、人员、设施、装备及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并向环保部门报送资料。
(11)将企业年度环保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未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举报、投诉。
(12)行业整顿及环保守法要求。根据国家和地方要求,落实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企业对危险废物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执行要求。以规范的文件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明确责任人,具体落实责任到人。
(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行要求。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年度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
(4)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执行要求。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严格完成年度、季度排污申报以及危险废物专项申报;申报事項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申报种类包括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申报数量应为特定时间段内实际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转移量、处置量,其来源一般是来源于企业如实记录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5)危险废物源头分类管理要求。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不得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6)转移联单制度执行要求。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栏目,并加盖公章;转移联单在五年内保存齐全。
(7)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要求。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或协议;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8)应急预案备案执行要求。制定、编修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将应急预案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9)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要求。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
关键词:排污者;规范;标准化
一、一般管理要求
(1)环境管理规范。企业要建立全面、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有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环保工作机构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环保工作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企业员工实施环保业务培训与考核。企业厂容厂貌整洁,标识标牌清楚,现场无明显滴、漏、跑、冒,环保工作档案完备,按规定公开企业环保信息。
(2)环评制度执行要求。每一个建设项目均要依法履行环评手续,环评及批复文件齐全;每一个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3)“三同时”制度执行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申请及其批准文件齐全;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每一个项目均应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才能投入正式运行,且资料齐全。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按规定和规范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上传数据,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验收文件齐全;按规范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建立运行台账(或记录);经环保部门季度比对监测合格;按规范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并制作自检报告,报告内容符合规范要求;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行监测结果。
(5)排污管路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按规范设立排污口及标识牌;厂区雨污全面分流到位;污水、雨水、废气等管路标识清楚,地表管路用规定颜色区分并标识走向,地下管路在其上地面用规定颜色标注区分并标识走向。
(6)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要求。排放污染物,必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必须每年向颁证机关申请对《排污许可证》的年度信息进行核查;应按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排放污染物。
(7)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缴纳制度执行要求。应按规定的时限向环保部门履行年度申报、季度申报、变更申报或其他规定的专项申报;应如实全面申报产生、处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情况;根据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
(8)总量减排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9)清洁生产审核要求。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完成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10)环境应急工作要求。按规定制定、编修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上报备案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应急专门机构、人员、设施、装备及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并向环保部门报送资料。
(11)将企业年度环保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未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举报、投诉。
(12)行业整顿及环保守法要求。根据国家和地方要求,落实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企业对危险废物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执行要求。以规范的文件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明确责任人,具体落实责任到人。
(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行要求。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年度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
(4)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执行要求。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严格完成年度、季度排污申报以及危险废物专项申报;申报事項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申报种类包括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申报数量应为特定时间段内实际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转移量、处置量,其来源一般是来源于企业如实记录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5)危险废物源头分类管理要求。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不得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6)转移联单制度执行要求。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栏目,并加盖公章;转移联单在五年内保存齐全。
(7)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要求。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或协议;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8)应急预案备案执行要求。制定、编修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将应急预案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9)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要求。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