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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存在着两个会计主体,即事业财务会计主体和基建财务会计主体,基建投资借款由事业财务会计主体借取和由基建财务会计主体借取,在会计实务的处理上不同,尤其是在资金的转借和资产的交付,接收上引起的会计处理,在现行的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各高校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为使会计处理方法相一致,会计信息相互可比,抓住事物的本质,进行精辟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