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刑事治理的教义学评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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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领域的治安体感及风险意识助推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刑法命题,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表现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等轻罪化立法的扩容。但新增轻罪不仅导致立法技术上的叠床架屋,而且暴露了对一般预防不切实际的迷信,新增罪名背后对应的仍是重刑主义旧观念,这就需要在教义学上对新罪的规范构造及司法实效做出合理认知和预判。基于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妨害安全驾驶罪应理解为抽象危险犯,本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系注意性要素,妨害安全驾驶而故意引起具体危险的,仍应适用第114条;危险作业罪属于业务过失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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