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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提出了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即“一带一路”战略。在此战略下,中国由“引进来”向“走出去”转变。为适应跨国投资的新发展,中国已经陆续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修订了原有税收协定。例如,中国先后与荷兰、德国、俄罗斯等国家修订了已有税收协定。在新修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缔约国双方对一些原有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且根据新形势引入了新的条款。有鉴于此,本文将以中国与荷兰、德国、俄罗斯等国新修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为视角,分析新协定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思考,同时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提供一些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进行概述。这部分又分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中国与“一带一路”其他国家双边税收协定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而后,阐述了中国与沿线其他国家双边税收协定签订的现状。第二部分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新修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认定的问题进行分析。这部分又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文章阐述建设型常设机构的时间要求,新协定将构成建筑型常设机构的时间从六个月延长到了十二个月。其次,文章明确了“183天规则”的计算方法。最后,文章指出,新协定对于“任何十二个月”的核算问题并未做明确规定,很容易被纳税人滥用,从而逃避纳税义务。因此,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均可借鉴2010年《中新双边税收协定条文解释》的规定,明确“任何十二个月”的核算。第三部分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新修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所得税条款适用条件不明的问题进行分析。这部分又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文章指出了新协定中股息所得税条款适用条件不明的问题。新协定对“股息”和“持有支付股息公司25%股份”的时间范围均未做明确规定。然后,文章又指出新协定中财产收益所得税条款适用条件仍旧不明的问题。新协定未对“公司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的时间范围和“间接持有”的方式加以明确。第四部分阐述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新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反滥用协定条款。该部分又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文章阐述了新协定中情报交换条款的强化,新协定扩大了情报交换内容的范围,使得主管当局可获得更多有用的情报。其次,文章还介绍了新协定中新引入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如果企业作出的某项安排或筹划只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缔约国则拒绝给予税收优惠。最后,文章指出若要全面防止协定被滥用,还应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引入强制披露条款,通过事前防范的方式防止协定被滥用。第五部分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双边税收协定采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税收协定争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建议引入强制仲裁条款。这部分又分为三个部分,前两个部分分析了中国与沿线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引入强制仲裁条款的内外原因。而后,文章对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引入强制仲裁条款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可以引入强制仲裁条款,并借鉴OECD和美国对强制仲裁条款的规定,对中国的强制仲裁条款内容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