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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诉协议中的“诉讼权放弃条款”,是行政机关通过与相对人协商,进而相对人放弃针对信访事项的诉讼权之行政协议条款.相对人在这一协议条款中放弃了起诉权、上诉权和再审权,对这些权利的放弃实质上是基本权利主体对宪法上诉讼权的放弃.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就信访事项所达成的诉讼权放弃条款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存在有效的救济途径且内容界于政府行政职权范围之内,则该诉讼权放弃条款应当具有相应的容许性.对于“诉讼权放弃条款”的法律效果,法院应当结合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比例原则进行个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