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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面对多种形式的现代制毒、运毒、售毒方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合理、有效的收集证据,避免证据的破坏,并且可以利用手印的提取、鉴定工作,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为执法单位的工准确性和充足性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毒品犯罪;包装物;手印鉴定;证据
中图分类号:TP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2-0257-01
近年来,毒品犯罪人员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使用了花样百出的制毒、运毒、售毒方法,各种先进的犯罪方法的不断涌现和使用,使公安机关的执法难度增大了很多,导致很多毒品无法被追查,追查到也无法认定犯罪人员,使真的犯罪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新的贩毒方法有人体藏毒、夹层藏毒等。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查获毒品后只是单纯的对毒品和运毒人员进行证物的整理,可以说只是做到破案、抓人这两个事情,无视毒品运输包装上的手印,未对运毒包装、工具上的手印做有效的提取,造成证据不足,导致犯罪人员利用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
手与事物接触后留下的手印,是破案、诉讼最关键的证据。这一证据是第一时间对现场的保护、收集和整理的。在现有毒品犯罪破案工作中,应该加强对犯罪物品、犯罪嫌疑人的手印进行提取,加大定案证据的充足性,从而使犯罪活动实现真正的打击。
一.甄别认定身份,还原事实真相
为了躲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犯罪嫌疑人经常以“冒名顶替”的方法对抗执法,就是说用假名假身份来实施犯罪,这样会对直接影响执法人员的判断,从而导致被冒用者受到一定的伤害,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例如:2004年9月广西查获的新疆藉妇女阿布都热依木人体藏毒事件,当时公安机关抓获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热依木将自己的运毒过程供认不讳,但是在公安机关提出逮捕时,检查出阿布都热依木有身孕,依照我国法律,只能對阿布都热依木释放后,列入网上在逃人员;在2011年5月时,公安执法机关执行清网行动,对网上在逃人员进行清理行动,新疆警方依照网上在逃信息将阿布都热依木抓获后,阿布都热依木说自己没有犯罪,也没有去过广西,在当地群众排查过程中,也证实了这一现象,为了还原真相,原来阿布都热依木2004年3月将身份证丢失,至被抓都未补办,并且公安民警通过对阿布都热依木指纹与供录上的指纹反复比对后发现,此“阿布都热依木”,非作案“阿布都热依木”,从而将其无罪开示,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印证供述真伪,明确案件性质
一般零星贩卖毒品是按照少量多次的行为进行的,由于国家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处罚标准,是按照包为单位(每包几毫克至几克),这种贩毒方式具有灵活、多变、时间短、隐秘性强的特点,而且这种贩毒者都是毒品的吸食者,在执法过程中被发现后,都是用低判刑来解决事情,其中人货分离就是最常见的方法。这就造成案件性质的本质差别。例如:某市黄某被30多名吸毒人员举报,贩卖毒品,但是公安机关将黄某逮捕后,黄某全部否认,由于证词成为了孤证,毒品也被吸食者使用,黄某被无罪释放;后经过调查,确定黄某将在某地点秘密交易,执法人员当场在交易场地,查获毒品12包毒品,再其身上查获8克海洛因。但是黄某只承认8克毒品的事实,自己用来吸食的。对证据、证人的指认抵赖。随后公安机关对黄某的手印和12包毒品上的手印进行验证比对后,证明12包毒品归其所有,案件性质直接被确认,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揭露犯罪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
在公安机关毒品缉查中,常常会遇到毒品持有人无法确认的现象,这种由物找人的破案方式成功率很低,即使找到犯罪人员,但是只有犯罪人员单面的证词,有感觉证据的不足,从而导致案件不能得到有效的审理。例如:广西某市发生的案件,广西公安机关查处一辆汽车时发现电脑夹层有毒品,当时车辆内有15名乘客和陪乘人员,由于车票未售完,包是在23#座位上发现的,有人证实此包为12#乘客王某的,但是王某在审问期间矢口否认,案件调查陷入了僵局。随后公安人员采取了乘客的指纹信息,与毒品包上的指纹信息进行分析比对,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后,发现其中一枚手印与乘客王某的相同,从而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通过手印识别的方式,找到确实的证据,才能使嫌疑人无话可说,从而做到由物找人的破案方法。
四.手印鉴定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体会
4.1贩毒活动通常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
职业性犯罪为了保证自身和毒品的安全性,都会努力策划好实施方案,对运毒进行很好的包装和隐藏。这些隐藏通常会使用纸、塑料布、胶带等,为我们提取手印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2全面的收集证据,保证其的完整
公安等缉毒机关不能一味的认为破案就是收缴了毒品的多少,而注重所有证据的收集。在案件的处理中,应该做到大案件、小案件,全部进行手印的提取鉴定,尤其针对零售贩毒案件,更加不准许忽略,避免失去重要物证导致犯罪人员逃出法律的制裁。
4.3避免人为破坏证据,增强保护意识
毒贩子通常会对毒品进行多层包装,此包装可以分为内层包装和外层包装两类,外层包装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会导致手印被抹掉,提取手印几率很低。内层包装可以提取手印的几率很高,完整性也很好,可以作为最有利的证据。所以,缉毒工作开展后,所有毒品不能随意的触碰,要妥善的保管和提取证据,保证手印的有效提取,避免人员性的破坏证据。
4.4依法获取证据
在毒品案件中,其活动范围广、流动性大、点多、线长特点,收集证据时必须保证客观性和合法性。采取的工作方法必须合法有效,并且对毒品的发现、提取等过程,必须有见证人对整个过程录像、见证,从而为手印鉴定提供有效的法律基础,最终才能成为犯罪分子定罪的有效证据。
五.结束语
手印鉴定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有效应用,可以为公安机关解决目前先进的毒品犯罪活动产生出的难题,它可以甄别认定身份,还原事实真相;印证供述真伪,明确案件性质;揭露犯罪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并结合合法、有效的提取手印等证据,就可以将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参考文献
[1]陆文武,刘波涛.手印鉴定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3(23):127-128.
[2]崔学会,毕文丽.基层检察院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0(03):38-41.
[3]薛静,刘世权,刘寰,马荣梁.手印鉴定能力验证活动新模式的探索[J].中国司法鉴定,2016(06):45-51.
[关键词]毒品犯罪;包装物;手印鉴定;证据
中图分类号:TP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2-0257-01
近年来,毒品犯罪人员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使用了花样百出的制毒、运毒、售毒方法,各种先进的犯罪方法的不断涌现和使用,使公安机关的执法难度增大了很多,导致很多毒品无法被追查,追查到也无法认定犯罪人员,使真的犯罪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新的贩毒方法有人体藏毒、夹层藏毒等。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查获毒品后只是单纯的对毒品和运毒人员进行证物的整理,可以说只是做到破案、抓人这两个事情,无视毒品运输包装上的手印,未对运毒包装、工具上的手印做有效的提取,造成证据不足,导致犯罪人员利用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
手与事物接触后留下的手印,是破案、诉讼最关键的证据。这一证据是第一时间对现场的保护、收集和整理的。在现有毒品犯罪破案工作中,应该加强对犯罪物品、犯罪嫌疑人的手印进行提取,加大定案证据的充足性,从而使犯罪活动实现真正的打击。
一.甄别认定身份,还原事实真相
为了躲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犯罪嫌疑人经常以“冒名顶替”的方法对抗执法,就是说用假名假身份来实施犯罪,这样会对直接影响执法人员的判断,从而导致被冒用者受到一定的伤害,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例如:2004年9月广西查获的新疆藉妇女阿布都热依木人体藏毒事件,当时公安机关抓获阿布都热依木,阿布都热依木将自己的运毒过程供认不讳,但是在公安机关提出逮捕时,检查出阿布都热依木有身孕,依照我国法律,只能對阿布都热依木释放后,列入网上在逃人员;在2011年5月时,公安执法机关执行清网行动,对网上在逃人员进行清理行动,新疆警方依照网上在逃信息将阿布都热依木抓获后,阿布都热依木说自己没有犯罪,也没有去过广西,在当地群众排查过程中,也证实了这一现象,为了还原真相,原来阿布都热依木2004年3月将身份证丢失,至被抓都未补办,并且公安民警通过对阿布都热依木指纹与供录上的指纹反复比对后发现,此“阿布都热依木”,非作案“阿布都热依木”,从而将其无罪开示,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印证供述真伪,明确案件性质
一般零星贩卖毒品是按照少量多次的行为进行的,由于国家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处罚标准,是按照包为单位(每包几毫克至几克),这种贩毒方式具有灵活、多变、时间短、隐秘性强的特点,而且这种贩毒者都是毒品的吸食者,在执法过程中被发现后,都是用低判刑来解决事情,其中人货分离就是最常见的方法。这就造成案件性质的本质差别。例如:某市黄某被30多名吸毒人员举报,贩卖毒品,但是公安机关将黄某逮捕后,黄某全部否认,由于证词成为了孤证,毒品也被吸食者使用,黄某被无罪释放;后经过调查,确定黄某将在某地点秘密交易,执法人员当场在交易场地,查获毒品12包毒品,再其身上查获8克海洛因。但是黄某只承认8克毒品的事实,自己用来吸食的。对证据、证人的指认抵赖。随后公安机关对黄某的手印和12包毒品上的手印进行验证比对后,证明12包毒品归其所有,案件性质直接被确认,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揭露犯罪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
在公安机关毒品缉查中,常常会遇到毒品持有人无法确认的现象,这种由物找人的破案方式成功率很低,即使找到犯罪人员,但是只有犯罪人员单面的证词,有感觉证据的不足,从而导致案件不能得到有效的审理。例如:广西某市发生的案件,广西公安机关查处一辆汽车时发现电脑夹层有毒品,当时车辆内有15名乘客和陪乘人员,由于车票未售完,包是在23#座位上发现的,有人证实此包为12#乘客王某的,但是王某在审问期间矢口否认,案件调查陷入了僵局。随后公安人员采取了乘客的指纹信息,与毒品包上的指纹信息进行分析比对,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后,发现其中一枚手印与乘客王某的相同,从而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通过手印识别的方式,找到确实的证据,才能使嫌疑人无话可说,从而做到由物找人的破案方法。
四.手印鉴定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体会
4.1贩毒活动通常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
职业性犯罪为了保证自身和毒品的安全性,都会努力策划好实施方案,对运毒进行很好的包装和隐藏。这些隐藏通常会使用纸、塑料布、胶带等,为我们提取手印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2全面的收集证据,保证其的完整
公安等缉毒机关不能一味的认为破案就是收缴了毒品的多少,而注重所有证据的收集。在案件的处理中,应该做到大案件、小案件,全部进行手印的提取鉴定,尤其针对零售贩毒案件,更加不准许忽略,避免失去重要物证导致犯罪人员逃出法律的制裁。
4.3避免人为破坏证据,增强保护意识
毒贩子通常会对毒品进行多层包装,此包装可以分为内层包装和外层包装两类,外层包装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会导致手印被抹掉,提取手印几率很低。内层包装可以提取手印的几率很高,完整性也很好,可以作为最有利的证据。所以,缉毒工作开展后,所有毒品不能随意的触碰,要妥善的保管和提取证据,保证手印的有效提取,避免人员性的破坏证据。
4.4依法获取证据
在毒品案件中,其活动范围广、流动性大、点多、线长特点,收集证据时必须保证客观性和合法性。采取的工作方法必须合法有效,并且对毒品的发现、提取等过程,必须有见证人对整个过程录像、见证,从而为手印鉴定提供有效的法律基础,最终才能成为犯罪分子定罪的有效证据。
五.结束语
手印鉴定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有效应用,可以为公安机关解决目前先进的毒品犯罪活动产生出的难题,它可以甄别认定身份,还原事实真相;印证供述真伪,明确案件性质;揭露犯罪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并结合合法、有效的提取手印等证据,就可以将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参考文献
[1]陆文武,刘波涛.手印鉴定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3(23):127-128.
[2]崔学会,毕文丽.基层检察院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0(03):38-41.
[3]薛静,刘世权,刘寰,马荣梁.手印鉴定能力验证活动新模式的探索[J].中国司法鉴定,2016(06):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