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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农办政函(2014)46号文件.称对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的行为将予以处罚。文件首先对擅自修改农药生产日期进行了定性。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标注“分装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贴、涂改等方式对标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胶修改“生产日期、分装日期”的,都应当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予以处罚。经有资质机构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假农药或劣质农药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