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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角度的差别,自治体内村民个体的权利、自治机构的权力及国家权力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因此,保障村民自治正当有序运转,必须尽快完善村民自治中的权利(力)构架:党委与村委——监督与被监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一平等法律主体,主要通过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手段,以柔性方式促进后者自愿参与,共同完成公共行政目标;村委会与村民——既存在委托与被委托人的关系,又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其之间发生的冲突,应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相应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