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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但是,被指定监视居住人是否享有、如何享有以及保障其通信权、会见权、律师权等程序性权利,仍旧需要探讨。本文通过明确程序性权利的概念和被指定监视居住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浅要分析如何保障其程序性权利,切实维护被指定监视居住人合法的程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