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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到县城销货,销完货后空车回家,途中遇同村夏某请求搭便车回家,在夏某再三请求的情况下,张某遂答应让其搭乘。途中张某的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李某所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夏某受伤。交警队认定,张某与李某各负一半事故责任,夏某无责任。夏某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
分析:张某与李某违反交通法规,共同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夏某的生命健康权,属于共同侵权。
虽然张某同夏某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确定车主张某的赔偿责任。
车辆既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当然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安全承担责任。同时,此种驾驶员义务亦有其法律上的实证,相关的驾驶员考核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事实上已经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是驾驶员负有安全义务的法律根源。
分析:张某与李某违反交通法规,共同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夏某的生命健康权,属于共同侵权。
虽然张某同夏某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确定车主张某的赔偿责任。
车辆既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当然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安全承担责任。同时,此种驾驶员义务亦有其法律上的实证,相关的驾驶员考核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事实上已经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是驾驶员负有安全义务的法律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