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等三人销售假药案例浅析

来源 :大经贸·创业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owencheng775825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被告人潘某系上海市静安区上海某食品经营部店主。2017年7月间,被告人潘某从他人处购得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腎寳玛咖人参压片糖果等假药,在其经营场所加价出售牟利,并雇佣被告人王某、李某担任营业员共同销售上述假药。后公安人员在上述经营部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李某,同时查获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腎寳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共计1290粒及营业款若干。经认定,查获的上述睾丸酮等均应认定为药品并按假药论处。
  【关键词】 销售 假药 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系上海市静安区上海某食品经营部店主。2017年7月间,被告人潘某从他人处购得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腎寳玛咖人参压片糖果等假药,在其经营场所加价出售牟利,并雇佣被告人王某、李某担任营业员共同销售上述假药。
  2017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经营部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李某,同时查获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腎寳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共计1290粒及营业款若干。2017年9月6日,被告人潘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潘某、王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腎寳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均应认定为药品并按假药论处。另查明,查获的营业款中,人民币370元系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
  二、侦办过程
  证人王某某两次在被告人潘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店内购买由李某向其销售的MAXMAN,在使用无效后,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经营部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李某,同时查获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腎寳TM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共计1290粒及营业款若干。
  三、处理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共同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涉案药品数量,以及三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到案、认罪悔罪态度等,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個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宣告禁制令:禁止被告人王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对本案扣押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七十元,依法予以没收。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审理的关键点在于“假药”的认定。本案中查获的睾丸酮、老中医補腎丸、MAXMAN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均应认定为药品并按假药论处。而其中1008粒玛咖人参压片糖果能否认定为假药,以及能否认定被告人对该1008粒玛咖人参压片糖果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是本案中审理难点。
  涉案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包装盒上,有功效、“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等内容,且外包装未标识药品批准文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0条,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应认定为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31条、第48条第3款第2项,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批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按假药论处。因此,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属于假药。
  被告人潘某辩称,玛咖人参压片糖果是其从展销会上购买,其认为是正规产品,故将玛咖人参压片糖果陈放在柜台内销售,且提供了销售单、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表;而涉案的另3种假药,则是放在黑色塑料袋内,并特意关照另两名被告人要“悄悄地卖”。被告人潘某的该辩解亦得到另两名被告人供述的印证,即被告人潘某确实不明知玛咖人参压片糖果系假药。
  但被告人潘某于2012年12月因销售假药被判刑,其从事药品销售时间长、且有过相应前科,其应当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人潘某提供的备案登记表显示适用的标准为“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包装盒上的生产标准号为Q,即玛咖人参压片糖果是作为食品生产的。被告人潘某应当了解,若是食品,外包装不会也不应当标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等内容,以及我国保健品是不允许涉及改善、提高性功能的,凡涉及改善、提高性功能的,只能是药品。因此,被告人潘某应当注意到玛咖人参压片糖果是假药却未严加核实,具有放任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其对该1008粒玛咖人参压片糖果具有销售假药的故意。
  近年来,随着药品安全领域问题多发,国家也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销售假药行为不但危害了大多数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药品安全,既需要制药商、代理商、药监部门各尽其责,司法机关对于销售假药的行为要做到严肃打击,震慑犯罪。
其他文献
诈骗类犯罪是基于被害人或受骗人有瑕疵的意思而转移财产的犯罪类型,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其手段和方式也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翻新。比如,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之后,合同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方式,合同诈骗犯罪快速增加;信用卡业务发展后,信用卡诈骗犯罪也伴随而来。  因为诈骗类犯罪关涉个人、社会、国家的方方面面,在立法上,我国对诈骗类犯罪也规定的比较详细,及时对该类犯罪作出了反应;反之,从立法及各种司法解释的发
期刊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和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步伐,我国金融机构也在不断的创新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金融创新在深刻的影响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同时,也使金融机构面临更加多元化的风险。我国金融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水平,提高风险管理与抵御能力,保障我国金融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  一、前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深入,全球经
期刊
【摘 要】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引入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法》中体现了刑事证据裁判原则的精神但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据 裁判原则 证据规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的现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无论是修正后的还是修正前的在对证据规则的规定这方面并没有进行实质
期刊
【摘 要】 本文以2010-2017年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了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得到政府补助能有效提高创新能力,但这种促进作用与不同股权性质的企业有关,民营企业得到政府补助能显著提升创新能力,而在国有企业中不显著。  【关键词】 政府补助 企业创新 国有企业 民營企业  一、引言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寻求科技
期刊
【摘 要】 本文立足于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关系,首先梳理了舆论对司法裁判产生的影响,之后对舆论影响司法的成因进行分析,文章指出存在传统道德观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公民法律素养还不够的原因,文末就如何构建舆论的正向影响提出了三点建议:提高公民法律素养、进一步司法公开以及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关键词】 舆论 舆论监督 司法裁判 审判  舆论与司法裁判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是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微妙
期刊
【摘 要】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第一次在基本法中对胎儿的利益保护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案件时,须得对其权益保护范围作合理解释。对胎儿权益保护的具体范围得合理界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胎儿的权益。  【关键词】 胎儿 健康权 抚养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条规定既填补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胎儿的法律空白,
期刊
【摘 要】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新兴的融资金融工具,在全球得到广泛的应用与发展,解决了商业银行流动性差、资本充足率不足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商业银行的发展。截至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有了十多年的发展,为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贡献了一份不可忽视的力量,但还是发展不够成熟,为此本文将会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出发提出一些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信贷资产证券化在
期刊
【摘 要】 在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大环境下,绿色产业得到蓬勃发展,涉及领域极为广泛,绿色金融应运而生。绿色金融的发展尚处于初期,商业银行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但绿色金融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商业银行应针对绿色金融业务制定相关发展策略,积极推进绿色金融业务的开展。  【关键词】 商业银行 绿色金融 发展策略  一、绿色金融概述  (一)绿色金融含义。绿色金融是在时代进步、社会进步这
期刊
【摘 要】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现代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互联网信贷产品均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产品产生影响。鉴于此,本文在简单阐述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信贷产品关系的基础之上,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信贷产品的具体影响,结合时代背景提出了推动商业银行信贷产品创新的具体措施,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相关部门提供一定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商
期刊
【摘 要】 高龄孕妇在生产过程中,所要承担的风险高于适龄孕妇,为了更好的保护高龄孕妇的生命健康权,我们需要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我国“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大的反响,反而还持续遇冷。“二胎”政策面临的更为严峻的问题则是对高龄孕妇权益保护的立法空白,从高龄孕妇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入手,医疗保障的必要性、产假制度的完善、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的提高,以及生育福利的提出,都是目前急需解决完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