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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些论者在对违法认识问题进行研究的时候,往往对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不加区分地使用,从而导致逻辑上的混乱以及理论上的争论。尽管对违法性认识可分为形式违法性认识和实质违法性认识两个侧面,但在具实用性的意义上,对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探讨应限制在实质违法性认识层面。我国虽没有实质违法性的概念,但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就已经包含了对实质违法性的认识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没有必要引入违法性认识概念,否则会导致体系的混乱以及不必要的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