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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突出了政府监管职能,而自律管理作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英国的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其监管模式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认为可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统一征信机制、加强对运营的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入手,以完善自律管理,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p2p 网络借贷 自律监管 行业协会 政府监管
作者简介:刘丁,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博士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38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行业自律管理的影响
2016年8月24日,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p2p机构明确界定为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对网贷中介法律地位、监管体制、业务规则、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并明确了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标准。 在《办法》的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以期实现“鼓励创新 防范风险 趋利避害 健康发展” 的总体要求。
在《办法》出台后所形成的新监管格局中,政府监管职能得到强化,同时也对自律管理的做出了规定。从金融行业创新的一般规律来看,要历经从无监管到自律监管,再过渡到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阶段。由于我国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乏力,所以我国直接跨越了行业自律管理的阶段,构建了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格局。
就国际经验而言,鉴于p2p行业具有市场化程度高、网络程度高、金融属性不强的特点,过度强调政府监管将制约行业的发展,将会遏制市场的活力和创新力,所以政府监管的强度不宜过大,而应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优势。
比较英国及美国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现状,其监管体系同时兼顾了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而在我国的监管体系中,政府监管有着较大的权重,而自律管理未受到足够重视。尽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于2016年3月成立,但是该协会的职权范围狭小,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是监管机构的下属单位,难以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功能,也难以取得行业内部的认可。
而在我国金融行业中,非官方的独立监管机构素来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无法对市场形成积极有效的监管效果,长期以来市场对行业自律也不甚重视。尽管2013年开始,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就陆续发布了《人对个人 (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 (P2P)行业自律公约 (修订版)》等自律性文件,其他各地的行业协会也纷纷出台自律公约;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尽管成立了大量行业自律性组织和自律公约,但大多沦为摆设,自律功效发挥甚微,缺乏实际价值。
由此可见,《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对自律管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其内容尚不充分,还不能完全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 我国p2p网络贷款的行业现状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阶段
自2007年我国首个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结合到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具体情况,可将其分为探索期、扩张期、爆发期以及失序期。
2007年到2010年期间为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探索发展期.。鉴于此时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金融市場中尚未普及,正处于本土化创新的过程中,此时行业发展速度缓慢。
2011年到2012年期间为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扩张期。随着部分有线下借贷经验的从业人员开始组建网贷平台,平台数量开始增加。但此时行业整体缺乏完善的风控机制和管理规范,倒闭现象时有发生。
2013年到2014年期间为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爆发期。此时由于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的融资困境,以及政府提供的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种因素促进了p2p网络借贷的爆发性增長。网络借贷行业开始得到市场的认可,尤其大型的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涉足其中,成为平台数量和交易规模的催化剂,但是问题平台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从2015年开始,大量网贷平台出现了经营问题。据统计,2015年底我国注册的网络平台数量计有2600家,其中问题平台有900家。其中如以e租宝为典型的问题平台,呈现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受害人数越来越多的趋势。对此,政府监管开始增强,规范和监管性质的政策陆续出台,此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监管层开始对网贷平台进行严格的监管政策。
(二)我国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由于p2p网贷行业的迅速发展,监管政策未能及时调整,缺乏明确的主管部门,导致了问题平台不断出现,严重扰乱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秩序。
首先,整个行业的发展良莠不齐。在行业发展的初期,由于监管缺位和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一些p2p网贷平台专以虚假宣传为手段欺骗消费者;更有甚者,少数平台成立之初即以欺诈为目的,以致“庞氏骗局”和“跑路事件”层出不穷。
其次,行业的盈利性较差。就多数平台而言,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多数处于亏损状态,缺乏明确的盈利模式。因此,确保一种可持续的盈利模式是该行业的当务之急。
再次,欠缺完整的金融配套设施。我国法律体制和征信体系固有缺陷,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直到2015年底由银监会会同多部门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才正式确定了监管法律规则,而此前监管法律规则的空白影响了行业的规范性。而在征信领域内,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体系无法与网贷企业的运作模式实现兼容,p2p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资金清算,加大了监管体系和银行的监督难度,造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 最后,问题平台对行业发展形成严重冲击。大量问题平台的出现,使行业声誉一落千丈,失去了市场和消费者的信任,对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恶劣影响。
三、自律管理的必要性
首先,自律管理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健全的自律管理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行业发展中的不良趋势。监管的首要目标即在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自律管理对于该目标的实现是不可或缺的。笔者认为,只有高效畅通的自律管理机制,才能确保市场准入标准、资金隔离、资金保护规则、有序破产等一系列制度的实现,进而形成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
其次,自律管理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自律管理可及时根据市场情况,对市场准入机制做出及时调整,避免垄断行为的出现。并能够积极推动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的创新,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以促进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自律管理可以市场规律为基础,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协调行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对恶意破坏市场秩序的主体形成独特的惩罚机制,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最后,自律管理是对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尽管《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政府监管,但是碍于我国传统金融监体系管的多重性和滞后性,行业的自律管理构成了对政府监管的重大补充。政府监管通过对杠杆率、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的手段实现调控,而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金融领域具有创新性、分散性、网络性的特点,传统的金融监管经验对此缺乏可操作性。应承认政府监管在金融市场中的现实不足,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灵活性和自治性的优势,弥补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此外,有效的行业自律,还可大幅度降低政府监管的监管成本,所以既是监管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对政府监管的重大补充。
四、英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经验的借鉴
(一)英国 P2P 金融协会的设立
P2p网络借贷行业最早出现于英国,英国政府虽然支持该行业的发展,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英国政府因未能确定对其监管的监管机构,所以存在着“监管模糊”的弊端。
因此,2011年8月15日,由英国的Rate Setter 、Funding Circle和Zopa三家p2p机构设立了名为Peer to peer Finance Association((简称 P2PFA,即P2P 金融协会)的p2p自律组织,以对行业整体做出规范。
P2PFA的宗旨是确定规范行业标准,为社会提供透明公正、低廉成本的金融服务,并保障平台健康运行操作风险可控。
(二)PFA制定的行业规则
为实现上述宗旨,P2PFA确立了一系列的行业规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1.p2p机构高管的合规性要求,即P2PFA的成员平台中至少有一名董事會成员是符合FCA 所规定的认可代理人。
2.最低运营资本金的标准。P2PFA的成员平台必须保有最低不少于2万英镑的资金,并且该资金可覆盖三个月的平台运营成本。
3.财务信息公开。P2PFA的成员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28天以内向P2PFA协会提供财务报告,P2PFA应安排相关的审计工作。
4.资金隔离机制。为确保P2PFA成员的公司资本和自由资金的隔离,成员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单独存放于银行的专门账户,P2PFA应于每年度安排外部审计人员对资金隔离情况进行审核。
5.信用及支付能力的评估。P2PFA成员应具有风险管理能力,确保贷款违约率不超过可控范围,并就此向有关监管机构备案。
6.反洗钱与反欺诈机措施。P2PFA成员应加入反洗钱协会(CIFAS),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
7.清晰明确的平台规则。具体而言,合同条款应具有全面性和明确性,严禁公司向平台自身借款。平台在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时,只能向信用评级机构申请“软浏览”,以避免降低借款申请者信用评级。
8.信息公开披露制度。P2PFA成员应就期违约率、实际违约率和逾期贷款等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披露。
9.IT 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P2PFA成员应确保平台IT 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0.破产制度。在P2PFA的成员平台可能出现破产或停止运营的情况時,应制定合理的方案以管理现存的合同。
(三)英国自律管理经验的启示
英国的P2PFA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监管体系的核心,为促进英国p2p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监管作用。英国的P2PFA已经覆盖了该国95%的p2p网贷平台和80%以上的票据交易市场。由于协会的管理规则具有较强的全面性和约束性,在英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中发挥了核心作用,有效规制了p2p金融行业的发展,对英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国在p2p网贷平台的自律管理中,可借鉴英国行业自律机制,充分挖掘行业自律的潜力和价值,形成符合我国市场规律的自律管理机制。自律管理的建设应遵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固有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p2p网贷平台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加强自身管理,公平竞争。
五、p2p行业自律管理的完善
(一)提高行业准入的门槛
《办法》中就网贷平台的行业准入门槛要求过低。如根据《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开展网贷平台业务的机构,在取得电信业务许可、完成工商注册事宜后并于地方金融机构备案后即可 。而英国的相关规定还对机构的运营资本及董事任职资格做出了要求,美国的SEC就行业准入制定则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为避免准入门槛过低而导致行业出现良莠不齐的危机,自律管理可设置下列门槛对《办法》进行补充:首先,应设置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鉴于将资本金的最低要求设置的过高或过低均不利于行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实缴资本应规定在1000万元左右。此外,还应形成网贷平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如在从业资格、从业年限等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统一行业征信机制
自律管理应实现行业征信机制的规范化,在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条件下,行业协会可通过对行业内部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形成内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数据库,最终实现与行业外部征信体系的对接。
《办法》中的第五章规定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具有披露义务的主体,确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对此,自律管理应进一步强化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构建信息披露机制的标准化与体系化,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要素,在行业数据方面提高纵向的和横向的可比性;要求平台披露每笔借款的关键指标如金额、期限、违约率等指标。为掌握平台的运营和风险情况,行业协会可要求平台定期提交财务报告。
总之,行业协会应该开展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建设,形成具有独立性的行业评级体系建设。
(三)加强对网贷平台运营的监管
为避免出现行业风险,自律管理应要求网贷平台参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形成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如在注册资本与成交规模比例、大额借款人的最高借款限额、单项借款的人数上限等事项设置内控指标。此外,自律管理还应着眼于平台退出机制的完善,可借鉴参照英国的监管经验,要求网贷平台在可能出现停业或破产情况时,合理处置和管理仍然处于借贷期的借贷资金,规避金融风险的出现。
(四)完善对消费者的宣传和保护机制
行业协会可通过媒体资源及其他渠道开展对消费者的行业宣传,打击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形成对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机制。通过行业协会的积极宣传和促进,向消费者告知关于p2p网络贷款的盈利模式、预期收益以及真实风险等事项,增强消费者对于对网络借贷收益与风险的理性认识,以此实现资金供给侧的投资理性对网络借贷的正向淘汰效果。
此外,行业协会可筹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独立机构,形成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切实有效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争议解决机制的形成,可实现畅通的救济途径,互联网金融的种种乱象可得到有效的遏制。
六、结语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监管拐点。在新的监管格局下,应形成符合行业规律的自律管理制度,推动自律管理的公信力和约束力,发挥行业自律的市场监督作用。在实践中,应以高效合理的自律管理与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法规相结合,形成对互联网监管的良性循环,进而杜绝问题平台和欺诈现象的生存土壤,引导p2p行业走向正轨。
注释:
网贷款平台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24日.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18日.
壹零财经.中国 P2P 金融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第1版.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27-28.
参考文献:
[1]饶越.互联网金融的实际运行与监管体系催生.改革.2014 (3) .
[2]王海军、冯乾.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轨迹:学术论争与当下实践.改革.2015 (9).
[3]范文仲.互联网对金融的革命性影响.中国金融.2014 (24) .
[4]周宇.我国P2P的发展困境与监管对策.探索与争鸣.2014 (12) .
[5]李炳、赵阳.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财经科学.2014 (8) .
[6]何师元. “互联网 金融”新业态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关联度.改革.2015 (7).
[7]夏政.基于系统论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财经科学.2015 (1).
[8]陈志武.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经济观察报.2014-01-06.
[9]于春敏、周艳军.互联网金融时代反洗钱防御体系的构建.财经科学.2014 (11).
[10]李朝暉.我国P2P网络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关系的实证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15 (2) .
[11]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 (10) .
[1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 (12) .
[13]謝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14]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财贸经济.2015 (2).
[15]莫易娴.互联网时代金融业的发展格局.财经科学.2014 (4) .
[16]殷剑峰. “互联网金融”的神话和现实.上海证券报.2014-04-22.
[17]阎庆民.互联网金融热潮: 根源、风险与监管.21世纪经济报道.2014-07-28.
关键词 p2p 网络借贷 自律监管 行业协会 政府监管
作者简介:刘丁,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博士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38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行业自律管理的影响
2016年8月24日,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p2p机构明确界定为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对网贷中介法律地位、监管体制、业务规则、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并明确了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标准。 在《办法》的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以期实现“鼓励创新 防范风险 趋利避害 健康发展” 的总体要求。
在《办法》出台后所形成的新监管格局中,政府监管职能得到强化,同时也对自律管理的做出了规定。从金融行业创新的一般规律来看,要历经从无监管到自律监管,再过渡到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阶段。由于我国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乏力,所以我国直接跨越了行业自律管理的阶段,构建了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格局。
就国际经验而言,鉴于p2p行业具有市场化程度高、网络程度高、金融属性不强的特点,过度强调政府监管将制约行业的发展,将会遏制市场的活力和创新力,所以政府监管的强度不宜过大,而应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优势。
比较英国及美国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现状,其监管体系同时兼顾了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而在我国的监管体系中,政府监管有着较大的权重,而自律管理未受到足够重视。尽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于2016年3月成立,但是该协会的职权范围狭小,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是监管机构的下属单位,难以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功能,也难以取得行业内部的认可。
而在我国金融行业中,非官方的独立监管机构素来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无法对市场形成积极有效的监管效果,长期以来市场对行业自律也不甚重视。尽管2013年开始,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就陆续发布了《人对个人 (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 (P2P)行业自律公约 (修订版)》等自律性文件,其他各地的行业协会也纷纷出台自律公约;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尽管成立了大量行业自律性组织和自律公约,但大多沦为摆设,自律功效发挥甚微,缺乏实际价值。
由此可见,《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对自律管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其内容尚不充分,还不能完全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 我国p2p网络贷款的行业现状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阶段
自2007年我国首个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结合到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具体情况,可将其分为探索期、扩张期、爆发期以及失序期。
2007年到2010年期间为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探索发展期.。鉴于此时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金融市場中尚未普及,正处于本土化创新的过程中,此时行业发展速度缓慢。
2011年到2012年期间为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扩张期。随着部分有线下借贷经验的从业人员开始组建网贷平台,平台数量开始增加。但此时行业整体缺乏完善的风控机制和管理规范,倒闭现象时有发生。
2013年到2014年期间为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爆发期。此时由于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的融资困境,以及政府提供的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种因素促进了p2p网络借贷的爆发性增長。网络借贷行业开始得到市场的认可,尤其大型的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涉足其中,成为平台数量和交易规模的催化剂,但是问题平台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从2015年开始,大量网贷平台出现了经营问题。据统计,2015年底我国注册的网络平台数量计有2600家,其中问题平台有900家。其中如以e租宝为典型的问题平台,呈现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受害人数越来越多的趋势。对此,政府监管开始增强,规范和监管性质的政策陆续出台,此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监管层开始对网贷平台进行严格的监管政策。
(二)我国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由于p2p网贷行业的迅速发展,监管政策未能及时调整,缺乏明确的主管部门,导致了问题平台不断出现,严重扰乱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秩序。
首先,整个行业的发展良莠不齐。在行业发展的初期,由于监管缺位和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一些p2p网贷平台专以虚假宣传为手段欺骗消费者;更有甚者,少数平台成立之初即以欺诈为目的,以致“庞氏骗局”和“跑路事件”层出不穷。
其次,行业的盈利性较差。就多数平台而言,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多数处于亏损状态,缺乏明确的盈利模式。因此,确保一种可持续的盈利模式是该行业的当务之急。
再次,欠缺完整的金融配套设施。我国法律体制和征信体系固有缺陷,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直到2015年底由银监会会同多部门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才正式确定了监管法律规则,而此前监管法律规则的空白影响了行业的规范性。而在征信领域内,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体系无法与网贷企业的运作模式实现兼容,p2p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资金清算,加大了监管体系和银行的监督难度,造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 最后,问题平台对行业发展形成严重冲击。大量问题平台的出现,使行业声誉一落千丈,失去了市场和消费者的信任,对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恶劣影响。
三、自律管理的必要性
首先,自律管理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健全的自律管理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行业发展中的不良趋势。监管的首要目标即在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自律管理对于该目标的实现是不可或缺的。笔者认为,只有高效畅通的自律管理机制,才能确保市场准入标准、资金隔离、资金保护规则、有序破产等一系列制度的实现,进而形成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
其次,自律管理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自律管理可及时根据市场情况,对市场准入机制做出及时调整,避免垄断行为的出现。并能够积极推动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的创新,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以促进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自律管理可以市场规律为基础,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协调行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对恶意破坏市场秩序的主体形成独特的惩罚机制,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最后,自律管理是对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尽管《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政府监管,但是碍于我国传统金融监体系管的多重性和滞后性,行业的自律管理构成了对政府监管的重大补充。政府监管通过对杠杆率、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的手段实现调控,而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金融领域具有创新性、分散性、网络性的特点,传统的金融监管经验对此缺乏可操作性。应承认政府监管在金融市场中的现实不足,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灵活性和自治性的优势,弥补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此外,有效的行业自律,还可大幅度降低政府监管的监管成本,所以既是监管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对政府监管的重大补充。
四、英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经验的借鉴
(一)英国 P2P 金融协会的设立
P2p网络借贷行业最早出现于英国,英国政府虽然支持该行业的发展,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英国政府因未能确定对其监管的监管机构,所以存在着“监管模糊”的弊端。
因此,2011年8月15日,由英国的Rate Setter 、Funding Circle和Zopa三家p2p机构设立了名为Peer to peer Finance Association((简称 P2PFA,即P2P 金融协会)的p2p自律组织,以对行业整体做出规范。
P2PFA的宗旨是确定规范行业标准,为社会提供透明公正、低廉成本的金融服务,并保障平台健康运行操作风险可控。
(二)PFA制定的行业规则
为实现上述宗旨,P2PFA确立了一系列的行业规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1.p2p机构高管的合规性要求,即P2PFA的成员平台中至少有一名董事會成员是符合FCA 所规定的认可代理人。
2.最低运营资本金的标准。P2PFA的成员平台必须保有最低不少于2万英镑的资金,并且该资金可覆盖三个月的平台运营成本。
3.财务信息公开。P2PFA的成员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28天以内向P2PFA协会提供财务报告,P2PFA应安排相关的审计工作。
4.资金隔离机制。为确保P2PFA成员的公司资本和自由资金的隔离,成员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单独存放于银行的专门账户,P2PFA应于每年度安排外部审计人员对资金隔离情况进行审核。
5.信用及支付能力的评估。P2PFA成员应具有风险管理能力,确保贷款违约率不超过可控范围,并就此向有关监管机构备案。
6.反洗钱与反欺诈机措施。P2PFA成员应加入反洗钱协会(CIFAS),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
7.清晰明确的平台规则。具体而言,合同条款应具有全面性和明确性,严禁公司向平台自身借款。平台在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时,只能向信用评级机构申请“软浏览”,以避免降低借款申请者信用评级。
8.信息公开披露制度。P2PFA成员应就期违约率、实际违约率和逾期贷款等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披露。
9.IT 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P2PFA成员应确保平台IT 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0.破产制度。在P2PFA的成员平台可能出现破产或停止运营的情况時,应制定合理的方案以管理现存的合同。
(三)英国自律管理经验的启示
英国的P2PFA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监管体系的核心,为促进英国p2p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监管作用。英国的P2PFA已经覆盖了该国95%的p2p网贷平台和80%以上的票据交易市场。由于协会的管理规则具有较强的全面性和约束性,在英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中发挥了核心作用,有效规制了p2p金融行业的发展,对英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国在p2p网贷平台的自律管理中,可借鉴英国行业自律机制,充分挖掘行业自律的潜力和价值,形成符合我国市场规律的自律管理机制。自律管理的建设应遵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固有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p2p网贷平台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加强自身管理,公平竞争。
五、p2p行业自律管理的完善
(一)提高行业准入的门槛
《办法》中就网贷平台的行业准入门槛要求过低。如根据《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开展网贷平台业务的机构,在取得电信业务许可、完成工商注册事宜后并于地方金融机构备案后即可 。而英国的相关规定还对机构的运营资本及董事任职资格做出了要求,美国的SEC就行业准入制定则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为避免准入门槛过低而导致行业出现良莠不齐的危机,自律管理可设置下列门槛对《办法》进行补充:首先,应设置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鉴于将资本金的最低要求设置的过高或过低均不利于行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实缴资本应规定在1000万元左右。此外,还应形成网贷平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如在从业资格、从业年限等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统一行业征信机制
自律管理应实现行业征信机制的规范化,在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条件下,行业协会可通过对行业内部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形成内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数据库,最终实现与行业外部征信体系的对接。
《办法》中的第五章规定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具有披露义务的主体,确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对此,自律管理应进一步强化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构建信息披露机制的标准化与体系化,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要素,在行业数据方面提高纵向的和横向的可比性;要求平台披露每笔借款的关键指标如金额、期限、违约率等指标。为掌握平台的运营和风险情况,行业协会可要求平台定期提交财务报告。
总之,行业协会应该开展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建设,形成具有独立性的行业评级体系建设。
(三)加强对网贷平台运营的监管
为避免出现行业风险,自律管理应要求网贷平台参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形成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如在注册资本与成交规模比例、大额借款人的最高借款限额、单项借款的人数上限等事项设置内控指标。此外,自律管理还应着眼于平台退出机制的完善,可借鉴参照英国的监管经验,要求网贷平台在可能出现停业或破产情况时,合理处置和管理仍然处于借贷期的借贷资金,规避金融风险的出现。
(四)完善对消费者的宣传和保护机制
行业协会可通过媒体资源及其他渠道开展对消费者的行业宣传,打击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形成对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机制。通过行业协会的积极宣传和促进,向消费者告知关于p2p网络贷款的盈利模式、预期收益以及真实风险等事项,增强消费者对于对网络借贷收益与风险的理性认识,以此实现资金供给侧的投资理性对网络借贷的正向淘汰效果。
此外,行业协会可筹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独立机构,形成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切实有效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争议解决机制的形成,可实现畅通的救济途径,互联网金融的种种乱象可得到有效的遏制。
六、结语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监管拐点。在新的监管格局下,应形成符合行业规律的自律管理制度,推动自律管理的公信力和约束力,发挥行业自律的市场监督作用。在实践中,应以高效合理的自律管理与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法规相结合,形成对互联网监管的良性循环,进而杜绝问题平台和欺诈现象的生存土壤,引导p2p行业走向正轨。
注释:
网贷款平台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24日.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18日.
壹零财经.中国 P2P 金融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第1版.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27-28.
参考文献:
[1]饶越.互联网金融的实际运行与监管体系催生.改革.2014 (3) .
[2]王海军、冯乾.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轨迹:学术论争与当下实践.改革.2015 (9).
[3]范文仲.互联网对金融的革命性影响.中国金融.2014 (24) .
[4]周宇.我国P2P的发展困境与监管对策.探索与争鸣.2014 (12) .
[5]李炳、赵阳.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财经科学.2014 (8) .
[6]何师元. “互联网 金融”新业态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关联度.改革.2015 (7).
[7]夏政.基于系统论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建设.财经科学.2015 (1).
[8]陈志武.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经济观察报.2014-01-06.
[9]于春敏、周艳军.互联网金融时代反洗钱防御体系的构建.财经科学.2014 (11).
[10]李朝暉.我国P2P网络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关系的实证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15 (2) .
[11]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 (10) .
[1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 (12) .
[13]謝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14]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财贸经济.2015 (2).
[15]莫易娴.互联网时代金融业的发展格局.财经科学.2014 (4) .
[16]殷剑峰. “互联网金融”的神话和现实.上海证券报.2014-04-22.
[17]阎庆民.互联网金融热潮: 根源、风险与监管.21世纪经济报道.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