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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行了许多制度、机制和观念上的创新,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主要体现在:立法目的是以人为本、保障权利;以法律形式界定了义务教育的性质;规定了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平等性;强调义务教育必须发展均衡和彰显公平;精心设计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