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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统称“三会”,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运行效果与公司经营业绩密切相关,通过当前部分公司“三会”运作存在问题,探索改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办法,力求让公司高质量贯彻实施《公司法》,规范“三会”运作,为公司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关键词】 董事 监事 股东权益 治理机构 考核评估
“三会”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代表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三会”运作指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约定下,其之间形成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内部管控。规范“三会”运作是提高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是单位管理质量高低的一个窗口,反映公司管理水平的优劣。
1 “三会”运作是《公司法》的重要体现
1.1 公司法法定性的体现。《公司法》为建立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企业制度的实现途径。我国的《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25年,期间多次进行修正或修订,最新一次修订为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公司法为“三会”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强制要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三会”运作。
1.2 对“三会”运作进行指导。《公司法》全文共十三章节,计218条,就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结构、法律责任等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指导公司“三会”运作的实用宝典。
1.3 企业合法经营的必须要求。“三会”是《公司法》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体现,公司设立、合并、破产、解散等行为均需要“三会”运作来实现,公司方针、规划发展、利益分配、制度设定等均需要通过“三会”决策,通过“三会”决议的事项方能准许实施,才能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可。所以,“三会”运作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必须要求,同时也反映公司贯彻落实《公司法》的质量,反映公司管理水平的优劣。
2 “三会”运作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上不重視,认为是走形式。不少公司领导依然习惯于上世纪70、80年代管理模式,决策问题喜欢“一言堂”,遇至问题“拍胸”保证,直接决定了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的处理方式,不愿意或不喜欢,甚至直接操纵董事会审议决策,认为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是搞形式,浪费时间,认为监事会是摆设,监督作用多余,究其实质是”权力”思想在作祟,严重点说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将损害公司、股东方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法律纠纷比比皆是,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2.2董事会核心管理作用受到限制。《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行使经营决策的职权。但对于全资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所谓全资子公司指只有一位股东出资,即完全控股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股东指往往凌驾于董事会之上,不需过董事会的决策,直接通过行政文件就可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的职能仅是被动的将行政文件进行程序化操作,体现不出董事会议事、决事的作用,形同虚设。
2.3 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互相交叉。董事会与经理层理应是两个层级不相同的机构设置,一般公司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并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主要发挥决策职能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董事会通过发挥决策职能,调动经理层积极性,承担应尽责任和义务,做到即不缺位、也不越位;经理层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但实际存在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层人员的现象,职能交叉,造成无法厘清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责任和义务,其之间相互影响和渗透,即影响了董事会行使决策职能,又干扰了经理层正常经营管理。
2.4 董事长行使职权缺少监督。根据公司法要求,董事长一般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际经营掌控者,关系着公司的兴衰存败。董事长据此身份完全可以影响渗透各个部门、左右具体经营业务的各个环节,控制着公司的人、才、资源等。在董事会和股东、与个人与集团的利益博弈中,董事长利用权力或影响力完全处于胜利方。如董事长利用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力上不开或少开股东会,可以对公司存在的纠纷及问题隐而不报或瞒报,致使股东不能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甚至个别公司董事长通过虚报财务报表、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股东正当利益。当然,董事长之所以如此做,可以是权力欲望作祟的原因,也可以是个人私利的原因。
2.5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缺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经济进行监督并且对于市场的主体经济进行监督的一个部门,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企业管理的层面上流于形式还未能深入,仅仅在公司的设立、注销、变更上发挥点形式作用,对公司的深层次问题缺少监督。在“三会”运作方面,也只是负责法定代表人变更、董监事备案、年报等业务,且在业务审查上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材料齐备即可批准,不进行实质检查,对公司监督管理的功能近乎没有,更不用提对“三会”运作监督管理了。所以现在公司管理也叫自治管理。
3 “三会”运作的几个建议
3.1 从外部引进董监事,完善治理机构。“三会”运作的核心是董事会,董事会掌控公司的经营权,是企业的治理中心,其运行质量的高低对企业生产经营起着主导性作用,引进外部董监事有助于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决策效率。通过引进外部董监事,一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人员都是公司内部人员的局面,逐步完善治理结构。二是外部董监事审慎参与决策,对公司重要事项递交专项报告,提出更加专业化的建议。三是决策程序趋向规范,可以形成权力制衡机制,规避董事会内部成员因局部利益轻易作出决策。四是外部董监事积极参与企业战略决策,为推动企业经济发展出谋划策。 3.2 建立会前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为加强企业经营投资风险防控,规范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董监事应在收到董监事会议案后,在董监事会召开前向股东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就议案及议案涉及内容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外部董监事除对董事会议案发表意见,还需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现的问题、可能会出现的重大风险、不规范行为等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股东或上级管理单位。董监事应对报告真实性负责,股东或上级管理单位对报告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但不得干预董监事包括外部董监事依法履职。
3.3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服务股东权益。为促进董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监事尤其是外部董监事更好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利益,股东委派董监事要制定任职资格,下發任职文件、明确任职期限、界定职权与义务、规定具体业务,最重要的要制定考评规则。考评可以按月、季、半年、年度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兑现薪酬的依据,对不称职的董监事不得实现全额薪酬,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经济上给予处罚,在行政级别上给予降级。其目的是让董监事的个人利益服从于股东权益,而不是完全与公司利益捆绑,从而规避董监事因个人利益而与股东博弈,造成股东权益受损。
3.4 通过章程固化程序,杜绝随意行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灵魂,是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和是重要文件,对公司来说是相当于国家宪法的存在,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等特点。从公司的章程制定和修正,一般都是需要股东的确认、同时需进行工商备案。不少公司成立之初制定章程之后,章程就被束之高阁、弃之不理,且章程内容制定之时也是借鉴工商部门提供的模板编制而成,不能与公司实际契合,操作性不强。公司应细化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范围,少用或不用“其它”“等”模糊字眼,力求精准。建议除明确董事长、总经理职权外,还应增加对其履职标准的条款,增加工作质量达标与否的奖惩规定,通过章程法定性的约束,让董事长、董事及高管层按章行事,不能随意变更程序,履职情况接受公开的监督,从而达到提升履职质量的目标,确保维护股东的权益。
3.5 利用电子管理平台,高效规范运作。不少公司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了程序化设计,如董监事对议案审查、行政申请、批复、召开会议、备案等程序,一般以上流程最终都是以纸质性文件资料归档。其实,完全可以利用办公信息化平台建立内部流程管理,授予相关部门和人员权限,及时跟进各项工作,通过电子化内部流程管理,即可确保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又能减少人力成本,避免“纸张一大堆,人员到处跑”的陈旧方式,可以大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又可实现信息共享、实时查询调档等功能。
4 结语
通过引进外部董监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董监事报告制度,加强对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监事的考核监督,完善章程,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化平台,规范“三会”运作,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三会”运作质量,减少或杜绝不规范行为,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但在实践中,还要继续总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真正让“三会”运作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合规,为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王伟(1975—),男,江苏徐州人,2003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徐矿集团陕西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经济师。
【关键词】 董事 监事 股东权益 治理机构 考核评估
“三会”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代表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三会”运作指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约定下,其之间形成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内部管控。规范“三会”运作是提高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是单位管理质量高低的一个窗口,反映公司管理水平的优劣。
1 “三会”运作是《公司法》的重要体现
1.1 公司法法定性的体现。《公司法》为建立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企业制度的实现途径。我国的《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25年,期间多次进行修正或修订,最新一次修订为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公司法为“三会”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强制要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三会”运作。
1.2 对“三会”运作进行指导。《公司法》全文共十三章节,计218条,就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结构、法律责任等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指导公司“三会”运作的实用宝典。
1.3 企业合法经营的必须要求。“三会”是《公司法》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体现,公司设立、合并、破产、解散等行为均需要“三会”运作来实现,公司方针、规划发展、利益分配、制度设定等均需要通过“三会”决策,通过“三会”决议的事项方能准许实施,才能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可。所以,“三会”运作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必须要求,同时也反映公司贯彻落实《公司法》的质量,反映公司管理水平的优劣。
2 “三会”运作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上不重視,认为是走形式。不少公司领导依然习惯于上世纪70、80年代管理模式,决策问题喜欢“一言堂”,遇至问题“拍胸”保证,直接决定了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的处理方式,不愿意或不喜欢,甚至直接操纵董事会审议决策,认为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是搞形式,浪费时间,认为监事会是摆设,监督作用多余,究其实质是”权力”思想在作祟,严重点说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将损害公司、股东方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法律纠纷比比皆是,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2.2董事会核心管理作用受到限制。《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行使经营决策的职权。但对于全资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所谓全资子公司指只有一位股东出资,即完全控股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股东指往往凌驾于董事会之上,不需过董事会的决策,直接通过行政文件就可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的职能仅是被动的将行政文件进行程序化操作,体现不出董事会议事、决事的作用,形同虚设。
2.3 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互相交叉。董事会与经理层理应是两个层级不相同的机构设置,一般公司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并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主要发挥决策职能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董事会通过发挥决策职能,调动经理层积极性,承担应尽责任和义务,做到即不缺位、也不越位;经理层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但实际存在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层人员的现象,职能交叉,造成无法厘清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责任和义务,其之间相互影响和渗透,即影响了董事会行使决策职能,又干扰了经理层正常经营管理。
2.4 董事长行使职权缺少监督。根据公司法要求,董事长一般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际经营掌控者,关系着公司的兴衰存败。董事长据此身份完全可以影响渗透各个部门、左右具体经营业务的各个环节,控制着公司的人、才、资源等。在董事会和股东、与个人与集团的利益博弈中,董事长利用权力或影响力完全处于胜利方。如董事长利用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力上不开或少开股东会,可以对公司存在的纠纷及问题隐而不报或瞒报,致使股东不能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甚至个别公司董事长通过虚报财务报表、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股东正当利益。当然,董事长之所以如此做,可以是权力欲望作祟的原因,也可以是个人私利的原因。
2.5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缺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经济进行监督并且对于市场的主体经济进行监督的一个部门,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企业管理的层面上流于形式还未能深入,仅仅在公司的设立、注销、变更上发挥点形式作用,对公司的深层次问题缺少监督。在“三会”运作方面,也只是负责法定代表人变更、董监事备案、年报等业务,且在业务审查上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材料齐备即可批准,不进行实质检查,对公司监督管理的功能近乎没有,更不用提对“三会”运作监督管理了。所以现在公司管理也叫自治管理。
3 “三会”运作的几个建议
3.1 从外部引进董监事,完善治理机构。“三会”运作的核心是董事会,董事会掌控公司的经营权,是企业的治理中心,其运行质量的高低对企业生产经营起着主导性作用,引进外部董监事有助于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决策效率。通过引进外部董监事,一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人员都是公司内部人员的局面,逐步完善治理结构。二是外部董监事审慎参与决策,对公司重要事项递交专项报告,提出更加专业化的建议。三是决策程序趋向规范,可以形成权力制衡机制,规避董事会内部成员因局部利益轻易作出决策。四是外部董监事积极参与企业战略决策,为推动企业经济发展出谋划策。 3.2 建立会前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为加强企业经营投资风险防控,规范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董监事应在收到董监事会议案后,在董监事会召开前向股东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就议案及议案涉及内容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外部董监事除对董事会议案发表意见,还需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现的问题、可能会出现的重大风险、不规范行为等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股东或上级管理单位。董监事应对报告真实性负责,股东或上级管理单位对报告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但不得干预董监事包括外部董监事依法履职。
3.3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服务股东权益。为促进董监事会规范运作,督促董监事尤其是外部董监事更好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利益,股东委派董监事要制定任职资格,下發任职文件、明确任职期限、界定职权与义务、规定具体业务,最重要的要制定考评规则。考评可以按月、季、半年、年度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兑现薪酬的依据,对不称职的董监事不得实现全额薪酬,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经济上给予处罚,在行政级别上给予降级。其目的是让董监事的个人利益服从于股东权益,而不是完全与公司利益捆绑,从而规避董监事因个人利益而与股东博弈,造成股东权益受损。
3.4 通过章程固化程序,杜绝随意行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灵魂,是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和是重要文件,对公司来说是相当于国家宪法的存在,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等特点。从公司的章程制定和修正,一般都是需要股东的确认、同时需进行工商备案。不少公司成立之初制定章程之后,章程就被束之高阁、弃之不理,且章程内容制定之时也是借鉴工商部门提供的模板编制而成,不能与公司实际契合,操作性不强。公司应细化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范围,少用或不用“其它”“等”模糊字眼,力求精准。建议除明确董事长、总经理职权外,还应增加对其履职标准的条款,增加工作质量达标与否的奖惩规定,通过章程法定性的约束,让董事长、董事及高管层按章行事,不能随意变更程序,履职情况接受公开的监督,从而达到提升履职质量的目标,确保维护股东的权益。
3.5 利用电子管理平台,高效规范运作。不少公司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了程序化设计,如董监事对议案审查、行政申请、批复、召开会议、备案等程序,一般以上流程最终都是以纸质性文件资料归档。其实,完全可以利用办公信息化平台建立内部流程管理,授予相关部门和人员权限,及时跟进各项工作,通过电子化内部流程管理,即可确保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又能减少人力成本,避免“纸张一大堆,人员到处跑”的陈旧方式,可以大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又可实现信息共享、实时查询调档等功能。
4 结语
通过引进外部董监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董监事报告制度,加强对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监事的考核监督,完善章程,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化平台,规范“三会”运作,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三会”运作质量,减少或杜绝不规范行为,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但在实践中,还要继续总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真正让“三会”运作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合规,为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王伟(1975—),男,江苏徐州人,2003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徐矿集团陕西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