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建设涉罪未成年人“1+5+N”社会支持体系r——以山东省H检察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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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矫正效果与社会力量的参与密切相关,但当前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观支持、客观支持和支持利用上都存在着不足.对此,积极探索构建“1+5+N”的社会力量协同帮教的多元化社会支持体系对助力涉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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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比较分析经直肠双平面彩超(ERUS)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RI)在直肠癌术前分期中的应用价值。方法收集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北京医院直肠癌住院患者44例病例资料。患者分别行直肠双平面彩超检查与磁共振显像,所有病例均经手术、病理确诊。结果本资料中,腺癌40例,类癌1例,间质瘤(低度恶性)1例,腺瘤癌变2例。ERUS判断直肠癌浸润肠壁深度uT1、uT2、uT3、uT4的诊断符合率分别为95
大数据“杀熟”行为是经营者利用算法技术对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后作不正当差别化定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有违数据伦理.在理论层面,经济学上“价格歧视”概念可借鉴以作为判定“杀熟”的标准;在实践层面,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在适用时存在诸多局限.鉴于此,应当完善并充分发掘现有法律的适用空间,协同多方主体综合治理,以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立法领域已逐步趋于完善,而在刑事立法领域,并未关注未成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保护.构建刑事案件未成年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统一,防止未成年受害人“恶逆变”及促进未成年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在构建刑事案件未成年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本文建议将其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按四级精神损害分档幅度内酌定方式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近年来,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住宅等建筑的不断增高,高空抛物案件频繁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由于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因此我国《刑法》对高空抛物罪的规制时间很短,而目前学术界对高空抛物的研究更多集中于刑法和民法学理分析,很少对高空抛物案件的侦查进行研究,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高空抛物案件侦查经验不足.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应当尝试探索出一条应对高空抛物案件的侦查治理之道,实现对高空抛物罪的精准打击和有效治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历来是一个极具理论难度的话题.我国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大致历经了四个阶段,这一发展演变过程彰显了我国对于该问题的不断探索.然而,此前“利害关系标准”致使原告保护范围日渐消弭,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后,“刘某明案最高法裁定”引入保护规范理论为我们带来了全新视角.分析此前“利害关系标准”存在的问题,研究“保护规范理论”对原告资格的全新解读,将有利于从新的视角更好勾画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权利轮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上的基本特征是“程序从简”,证据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也在司法实践中予以简化,这样才能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效率,为法院审理一些疑难案件提供更加充足的时间,证据从简方能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现实价值和意义.证据从简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从简,即庭前审查证据要简化,法庭调查证据要简化,法庭质证程序要简化;二是内容从简,即关于证据的种类可以简化,检察院的举证责任可以简化.
法治思维与道德思维作为两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各有不同的意蕴、特点及其表现形式.首先在法治思维与道德思维的内涵和特点上均有很大的不同,其次将法治思维与道德思维进行比较研究,更深入地理解两种思维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分别以法治思维与道德思维为主要思维方式的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理政手段,在社会规范层面各有不同的作用,也有其时代价值,二者既有不同又相互弥补,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二者相互结合才能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
当前,有组织犯罪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呈现出明显的网络“分割化”趋势,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犯罪流程呈现链条化,其二是组织结构以及形式不断松散化,其三是犯罪行为被拆解为多个行为.在有组织犯罪的网络“分割化”趋势下,侦查机关缺乏快速有效的应对措施,难以实现整体性打击,需要承担较高的侦查取证成本,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必须树立智慧侦查理念,积极转变侦查模式,构建新型合成作战体系,注重侦查经营,强化法律对于侦查实践的指导作用.
房屋限购政策已颁行有年,一些欠缺购房资格的外地人为了规避这种政策私下串通,采取了假结婚的方式,学说上称之为通谋虚伪婚姻.对于这种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学说,有效说、无效说及可撤销说.通过对三种效力模式的比较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之判定,若婚姻行为符合实质及形式构成要件,且不存在无效及可撤销之事由,应肯定其效力.
BT模式下的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别是在合同性质、项目建设承包行为、投资建设方的角色等方面不同于普通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就需要从合同具体内容和分工出发,不能简单地认定存在违法分包和转包,应该对类似于BT模式的新的工程建设方式在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