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的提出,“互联网+”的发展,企业“走出去”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尤其是有关税收政策的不完善,非常不利于企业“走出去”。
关键词:“走出去”;税收政策;建议
我国“走出去”目前还不成熟,处于起步阶段,本文结合“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提出以下适合我国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建议。
1.逐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1完善税收抵免政策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投资的发展趋势,我国在境外所得税制的设立上应当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相适应,适时调整对境外所得的抵免制度。一是应当简化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以综合限额抵免法来取代分国抵免法。从企业全球投资的战略考虑,以综合限额抵免法来取代分国抵免法,使企业的境外亏损与盈利可以相互弥补,从整体角度计算抵免限额,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二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和重点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采取小范围的实行免税法,以体现政策取向鼓励这些行业对外投资的力度。从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需要出发,对投资于“一带一路”范围国家或地区内的企业采取免税法,不仅可以解决抵免法下确定抵免限额、核算境外所得纳税额、结转抵免额等带来的不便,降低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纳税成本。而且,有利于鼓励“走出去”企业更多地投资于国家发展战略需要的国家或地区,更好地发挥税收引导投资的功能。三是积极探索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抵免制度。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投资已经突破了传统企业通过直接投资走出去的形式,相应出现了通过网络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活动的新业态,这种企业可以概括为间接走出去企业,这部分企业发展速度快、比重大,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网络贸易的课税及境外税收抵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1.2完善税收延付制度
完善税收延付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完善税收协定条款,通过完善税收协定条款增加反协定滥用的相关内容,阻止避税行为的发生。二是加强国家对于已享受税收延付税收优惠的企业的税收监管。对于已享受税收延付税收优惠的企业,国家应该强化对该企业的税收监管,并要求该企业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相关的投资资料。三是完善延付政策和反避税政策。
1.3统筹协调境内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国情不一样,因此每个国家扶持和鼓励的产业有所差异,东道国对于不同行业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有所不同,而且我国企业“走出去”几乎覆盖所有行业,不同行业由于投资方式、行业特点等不同,所享受的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对于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同一项劳务,东道国课征了一道流转税的同时又被国内税务机关课征了一道流转税,而在东道主缴纳的流转税在国内又无法得到抵免,这致使两道流转税最终都转嫁给了我国的“走出去”企业,由此产生了流转税的国际双重征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企业“走出去”,我国可以考虑对在境内享有税收优惠的产业,在境外投资已纳税额可以在国内实行超额结转抵免政策,即对境外已纳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5年平均抵免。
2.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
2.1加强税收协定的签谈
为了响应“一带一路”国家重要发展战略,促进和激励“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所涉及到的国家的发展,我国应该加强和加快与这些国家税收协定的签谈,以支持我国企业在这些地区的投资需求。我国应在兼顾我国和东道国的共同利益基础上,不仅要不断扩大税收协定签谈的范围(包括国家和行业),而且要提高签谈的质量。尤其是要加快与对外投资聚集度较高的亚洲、欧洲、非洲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与此同时我国应根据对外投资行业及形势的不断变化,对已经签订的协定解释文件进行更新,一方面可以取得国际上的认可,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掌握“走出去”的政策及优惠条件。
2.2进一步规范税收饶让制度
目前我国同一些发达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只规定了单边饶让制度,但是随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增多,单边饶让制度不足以满足我国企业的实际投资需要,因此为了促进“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的发展,缓解出口压力,缩小出口退税缺口,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需要更多的双边饶让制度和税收饶让条款;二是税收饶让条款中应该合理规定税收饶让的比率,最好双方国家能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税收饶让抵免比率或者一个浮动范围,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饶让条款;三是税收饶让条款应合理规定其条款的适用期限和条件。四是应该考虑在税收饶让条款中补充税种无差别的规定,使纳税人能够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现有的优惠规定。
3.创新涉外税收管理制度
3.1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制度
税源监控是源头管理、事前管理,只有把关好源头才能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走出去”企业跨境税源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和境外涉税信息的采集工作。建议如下:一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附送相关材料,如果登记内容、境外投资项目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实现对“走出去”企业的源头控管。二是明确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明确未尽纳税义务的处罚制度。对于未尽纳税义务的“走出去”企业,税务机关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应规定不予抵免其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
3.2搭建高效严密的信息共享平台
“走出去”企业税收征管最大的难点就是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有关“走出去”企业投资的相关信息,而此信息在国资部门、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等部门中都有记录,从而导致税收管理低效。搭建高效严密的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涉税部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一是应该建立跨部门之间协调运作机制,提高涉税事项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利用效率。应该根据不同部门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职能,将分散于不同内部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有效梳理使得相关各部门紧密配合。二是政府向主要对外投资国统一派驻税务专家,定期收集主要投资国税收制度、征管和执法等相关信息,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服务信息。
3.3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及职能定位
我国的跨境税源管理机制是相互独立的,以事项管理为特点,不具有系统性,然而“走出去”企业的形势的迅速发展,提高了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源监控的要求,传统的工作模式及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因此改变传统监管工作模式势在必行。需要整体改革“走出去”企业税源管理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分类入手。一是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通过信用评级体系将“走出去”企业按级次分类。二是按经营行业分类。通过对已有的涉税信息库来收集行业的资料,建立行业模型,通过对行业特征和规律的掌握,抓住“走出去”企业纳税人的关键控制点,将其按不同类型划分成若干行业,并在进一步的监控过程中深入了解“走出去”企业的生产销售流程和经营规律,逐行业进行剖析测算,确定行业税负标准,对不同行业类别的“走出去”企业的区别监管。(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董晓岩.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与管理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2]李文杰.湖南省“走出去”企业税源监控与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D].湖南大学.2013
[3]刘建民,唐婷,吴金光.企业“走出去”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以湖南省为例.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02)
关键词:“走出去”;税收政策;建议
我国“走出去”目前还不成熟,处于起步阶段,本文结合“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提出以下适合我国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建议。
1.逐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1完善税收抵免政策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投资的发展趋势,我国在境外所得税制的设立上应当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相适应,适时调整对境外所得的抵免制度。一是应当简化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以综合限额抵免法来取代分国抵免法。从企业全球投资的战略考虑,以综合限额抵免法来取代分国抵免法,使企业的境外亏损与盈利可以相互弥补,从整体角度计算抵免限额,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二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和重点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采取小范围的实行免税法,以体现政策取向鼓励这些行业对外投资的力度。从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需要出发,对投资于“一带一路”范围国家或地区内的企业采取免税法,不仅可以解决抵免法下确定抵免限额、核算境外所得纳税额、结转抵免额等带来的不便,降低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纳税成本。而且,有利于鼓励“走出去”企业更多地投资于国家发展战略需要的国家或地区,更好地发挥税收引导投资的功能。三是积极探索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抵免制度。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投资已经突破了传统企业通过直接投资走出去的形式,相应出现了通过网络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活动的新业态,这种企业可以概括为间接走出去企业,这部分企业发展速度快、比重大,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网络贸易的课税及境外税收抵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1.2完善税收延付制度
完善税收延付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完善税收协定条款,通过完善税收协定条款增加反协定滥用的相关内容,阻止避税行为的发生。二是加强国家对于已享受税收延付税收优惠的企业的税收监管。对于已享受税收延付税收优惠的企业,国家应该强化对该企业的税收监管,并要求该企业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相关的投资资料。三是完善延付政策和反避税政策。
1.3统筹协调境内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国情不一样,因此每个国家扶持和鼓励的产业有所差异,东道国对于不同行业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有所不同,而且我国企业“走出去”几乎覆盖所有行业,不同行业由于投资方式、行业特点等不同,所享受的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对于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同一项劳务,东道国课征了一道流转税的同时又被国内税务机关课征了一道流转税,而在东道主缴纳的流转税在国内又无法得到抵免,这致使两道流转税最终都转嫁给了我国的“走出去”企业,由此产生了流转税的国际双重征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企业“走出去”,我国可以考虑对在境内享有税收优惠的产业,在境外投资已纳税额可以在国内实行超额结转抵免政策,即对境外已纳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5年平均抵免。
2.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
2.1加强税收协定的签谈
为了响应“一带一路”国家重要发展战略,促进和激励“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所涉及到的国家的发展,我国应该加强和加快与这些国家税收协定的签谈,以支持我国企业在这些地区的投资需求。我国应在兼顾我国和东道国的共同利益基础上,不仅要不断扩大税收协定签谈的范围(包括国家和行业),而且要提高签谈的质量。尤其是要加快与对外投资聚集度较高的亚洲、欧洲、非洲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与此同时我国应根据对外投资行业及形势的不断变化,对已经签订的协定解释文件进行更新,一方面可以取得国际上的认可,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掌握“走出去”的政策及优惠条件。
2.2进一步规范税收饶让制度
目前我国同一些发达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只规定了单边饶让制度,但是随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增多,单边饶让制度不足以满足我国企业的实际投资需要,因此为了促进“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的发展,缓解出口压力,缩小出口退税缺口,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需要更多的双边饶让制度和税收饶让条款;二是税收饶让条款中应该合理规定税收饶让的比率,最好双方国家能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税收饶让抵免比率或者一个浮动范围,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饶让条款;三是税收饶让条款应合理规定其条款的适用期限和条件。四是应该考虑在税收饶让条款中补充税种无差别的规定,使纳税人能够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现有的优惠规定。
3.创新涉外税收管理制度
3.1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制度
税源监控是源头管理、事前管理,只有把关好源头才能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走出去”企业跨境税源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和境外涉税信息的采集工作。建议如下:一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附送相关材料,如果登记内容、境外投资项目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实现对“走出去”企业的源头控管。二是明确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明确未尽纳税义务的处罚制度。对于未尽纳税义务的“走出去”企业,税务机关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应规定不予抵免其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
3.2搭建高效严密的信息共享平台
“走出去”企业税收征管最大的难点就是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有关“走出去”企业投资的相关信息,而此信息在国资部门、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等部门中都有记录,从而导致税收管理低效。搭建高效严密的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涉税部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一是应该建立跨部门之间协调运作机制,提高涉税事项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利用效率。应该根据不同部门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职能,将分散于不同内部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有效梳理使得相关各部门紧密配合。二是政府向主要对外投资国统一派驻税务专家,定期收集主要投资国税收制度、征管和执法等相关信息,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服务信息。
3.3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及职能定位
我国的跨境税源管理机制是相互独立的,以事项管理为特点,不具有系统性,然而“走出去”企业的形势的迅速发展,提高了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源监控的要求,传统的工作模式及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因此改变传统监管工作模式势在必行。需要整体改革“走出去”企业税源管理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分类入手。一是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通过信用评级体系将“走出去”企业按级次分类。二是按经营行业分类。通过对已有的涉税信息库来收集行业的资料,建立行业模型,通过对行业特征和规律的掌握,抓住“走出去”企业纳税人的关键控制点,将其按不同类型划分成若干行业,并在进一步的监控过程中深入了解“走出去”企业的生产销售流程和经营规律,逐行业进行剖析测算,确定行业税负标准,对不同行业类别的“走出去”企业的区别监管。(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董晓岩.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与管理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2]李文杰.湖南省“走出去”企业税源监控与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D].湖南大学.2013
[3]刘建民,唐婷,吴金光.企业“走出去”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以湖南省为例.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