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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黑龙江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下发。
《方案》明确,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繳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方案》要求,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全部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于企业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核实后要进行下调。对全省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等)进行清理,凡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取消。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降低成本”即可)
《方案》明确,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繳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方案》要求,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全部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于企业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核实后要进行下调。对全省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等)进行清理,凡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取消。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降低成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