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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近几年成了越炒越热的问题,关于这个体制的建立目前国外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成果,反观我国此时还没有相应的机制,但是目前的环境局势要求我们不能怠于此项机制的建设,应该将其尽快提上日程。本文将从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的相应解决办法进行论述,希望能提供一些拙见。
关键词:公众参与;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621.5;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46-01
作者简介:于胜男(1993-),女,汉族,辽宁朝阳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就是指公众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参与到环境领域当中,包括监督政府的环境机制以及对政府处理的环境问题能够及时做出评价,以此来保障环境问题的正确决策,维护公民最基本的环境权益。目前,公众参与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公认的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深入了环境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公众有权参与有关环境问题的决策、参加环境管理,有权对环境行政管理活动和其他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环境诉讼的缺失
法律的优势在于它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最后的保障——诉讼,但是在环境法领域,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着一定的瑕疵。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环境问题的原告主体资格有限,但是“举报”这一行为是比较没有约束力的,并不代表法院赋予了公民诉讼的权利。没有诉讼权利,仍旧是没有强有力的保障;再有就是诉讼保障机制的缺乏,近些年来,有关于环境问题的诉讼被受理的是少之又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诉讼的保障的规定更是单一,环境诉讼等同于形同虚设。
(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
我国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在实践中就会发现此种规定的界限十分模糊。《办法》第12条第3款规定的是,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问题是,此条款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我国并未做出严格的界定,对于公开的范围还是进行了模糊的定位,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切中要害。
(三)环境保护组织的力量弱小
目前我国并没有力量强大的环保组织,多数还是依附于政府而存在,没能发挥出本来的重要作用。作为公众参与的主体之一,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在政府环境建设不完备,公众参与能力还没有得到大幅度提高时,环保组织的地位和力量是十分重要的,所以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向国外的环保组织学习是必然要走的一步。
三、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完善
(一)加強环境立法
正如前文提到的我国环境立法当中的不足所言,目前我国面临的最大的考验就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性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的法律体系,将公众参与这一基本原则落到实处,使公众真正手握环境权;还有就是要扩大公众的参与范围,争取将“公众”这一概念普及到每个人的手上,实现最广泛意义上的参与;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体制内的问题,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做出相应的举措,完善环境诉讼机制,赋予公众更加宽泛的资格,在面对政府部门或是私人企业时,公众不仅仅可以举报,更应该赋予他们诉讼的权利,加强诉讼的保障,人民法院应该尽可能的受理环境问题方面的诉求,让公众能够看见解决问题的希望,而不是只能被动地等待环境问题的解决。
(二)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保障环境知情权。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立为基本法律制度,在法律法规中将环境知情权确立为公众的基本权利,为人们能够及时、准确、详细地了解环境信息提供法律的保障;第二,明确“秘密”的范围,针对环境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界限难以确定的事实,我国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安全系统,严格整合出属于“秘密”的范畴,在政府部门使用此系统时,就可以避免出现矛盾的情况,另外对于环境信息公开与否发生的争议,应设立一个专门的裁决机构,使之独立于环境部门之外,只对法律负责;第三,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对于有些企业来说,不应该单纯的只负行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行为应该追究其民事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加强救济手段的力度。
(三)大力发展环保组织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说,公众参与还是更多的体现在政府和企业上,如果仅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公众参与的效率不会得到提高,参与面也不免有些狭小,所以环保组织的壮大成了必不可少的一环。这就要求我们要积极转变政府观念,不要把公众参与的主体只限于政府,要更多的关注民间力量,还要加强对外合作,与国外的环保组织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之处,联系我国实际,尽早建立属于我国自己的环境保护组织体系。
[参考文献]
[1]姬振海.环境权议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5.
[2]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24.
[3]王彬辉.基本环境法律价值—以环境法经济刺激制度为视角[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319.
[4]李永宁,李集合,韩利琳.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83.
[5]康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关键词:公众参与;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621.5;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46-01
作者简介:于胜男(1993-),女,汉族,辽宁朝阳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就是指公众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参与到环境领域当中,包括监督政府的环境机制以及对政府处理的环境问题能够及时做出评价,以此来保障环境问题的正确决策,维护公民最基本的环境权益。目前,公众参与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公认的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深入了环境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公众有权参与有关环境问题的决策、参加环境管理,有权对环境行政管理活动和其他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环境诉讼的缺失
法律的优势在于它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最后的保障——诉讼,但是在环境法领域,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着一定的瑕疵。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环境问题的原告主体资格有限,但是“举报”这一行为是比较没有约束力的,并不代表法院赋予了公民诉讼的权利。没有诉讼权利,仍旧是没有强有力的保障;再有就是诉讼保障机制的缺乏,近些年来,有关于环境问题的诉讼被受理的是少之又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诉讼的保障的规定更是单一,环境诉讼等同于形同虚设。
(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
我国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在实践中就会发现此种规定的界限十分模糊。《办法》第12条第3款规定的是,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问题是,此条款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我国并未做出严格的界定,对于公开的范围还是进行了模糊的定位,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切中要害。
(三)环境保护组织的力量弱小
目前我国并没有力量强大的环保组织,多数还是依附于政府而存在,没能发挥出本来的重要作用。作为公众参与的主体之一,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在政府环境建设不完备,公众参与能力还没有得到大幅度提高时,环保组织的地位和力量是十分重要的,所以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向国外的环保组织学习是必然要走的一步。
三、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完善
(一)加強环境立法
正如前文提到的我国环境立法当中的不足所言,目前我国面临的最大的考验就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性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的法律体系,将公众参与这一基本原则落到实处,使公众真正手握环境权;还有就是要扩大公众的参与范围,争取将“公众”这一概念普及到每个人的手上,实现最广泛意义上的参与;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体制内的问题,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做出相应的举措,完善环境诉讼机制,赋予公众更加宽泛的资格,在面对政府部门或是私人企业时,公众不仅仅可以举报,更应该赋予他们诉讼的权利,加强诉讼的保障,人民法院应该尽可能的受理环境问题方面的诉求,让公众能够看见解决问题的希望,而不是只能被动地等待环境问题的解决。
(二)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保障环境知情权。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立为基本法律制度,在法律法规中将环境知情权确立为公众的基本权利,为人们能够及时、准确、详细地了解环境信息提供法律的保障;第二,明确“秘密”的范围,针对环境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界限难以确定的事实,我国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安全系统,严格整合出属于“秘密”的范畴,在政府部门使用此系统时,就可以避免出现矛盾的情况,另外对于环境信息公开与否发生的争议,应设立一个专门的裁决机构,使之独立于环境部门之外,只对法律负责;第三,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对于有些企业来说,不应该单纯的只负行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行为应该追究其民事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加强救济手段的力度。
(三)大力发展环保组织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说,公众参与还是更多的体现在政府和企业上,如果仅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公众参与的效率不会得到提高,参与面也不免有些狭小,所以环保组织的壮大成了必不可少的一环。这就要求我们要积极转变政府观念,不要把公众参与的主体只限于政府,要更多的关注民间力量,还要加强对外合作,与国外的环保组织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之处,联系我国实际,尽早建立属于我国自己的环境保护组织体系。
[参考文献]
[1]姬振海.环境权议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5.
[2]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24.
[3]王彬辉.基本环境法律价值—以环境法经济刺激制度为视角[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319.
[4]李永宁,李集合,韩利琳.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83.
[5]康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