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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某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控制价为600万元。招标文件约定评标基准价以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共有7家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有三家报价为370万左右,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无任何异议,评委评审时没有对三家报价较低的投标人启动是否低于成本价的澄清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