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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物业税制度经过了多次调整和改革,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物业税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一定的不适应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何统一开征物业税无疑是当前讨论的重点。从调整的内容来看,当前较为理想的做法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合并,转化为保有环节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但这并不是简单的税种合并。物业税课税对象应是我国大陆境内的土地、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房屋使用价值的建筑物,税基是物业评估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余值。要从法律法规、价格评估、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配套制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