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去年12月初,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发布“62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各地政府不得为了招商引资,擅自推出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此类政策进行规范、清理。
“62号文”执行出现变通
从近半年的实践情况看,“62号文”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并引起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大幅反弹。一些地方政府抱怨,国务院文件让他们无所适从,不知道该怎样继续招商引资;更有台商直言,“62号文”可能引发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政府违约诉讼纠纷。
随着这些意见向上级反馈,中央政策部门也开始着手进行调整。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开始透出政策执行时可能会有弹性的信息。此后,李克强总理在福建视察时又给台商吃定心丸,称会考虑过去承诺的优惠政策。及至5月11日发出“25号文”(《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将前述口头调整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
“25号文”称,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相比于“62号文”要求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25号文”可称财税改革向经济稳增长的一次重大让步。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当前,地方政府需要保证税收等优惠政策能够继续实施,以促进企业增加在当地的投资,避免政府违约与企业撤资带给地方经济的冲击。
地方债务置换着力稳增长
同样的妥协也见于清理甄别地方债的政策上。
在去年新预算法通过后,中央紧锣密鼓部署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事宜。先是在10月初,国务院下发“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其后,财政部下发“351号文”(《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对存量地方债加以清理甄别,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与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情况相同,清理甄别地方债在执行过程中也遭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主要体现在债务数据错报、虚报上。
今年4月下旬,财政部有关官员透露,目前地方自行上报到财政部的债务总额约为16万亿元。按此计算,在从2013年6月底至2014年底这段期间内,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急速膨胀了超过50%。
对此,财政部联合发改委、央行、银监会四部委,决定对地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但直到目前,审核结果依然未有披露,显示如何妥善处理地方债问题已成为难解议题,尤其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当前,一旦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很多已经规划批复甚至在建的项目都将面临无米下锅的尴尬,于地方经济增长十分不利。
有鉴于此,中央先是推出1万亿地方债务置换,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开前门;在市场接受度不高,债务置换计划被迫推迟的情况下,又将地方债券纳入抵押品范围,增强流动性与吸引力,利用央行资产负债表的扩大化解置换债供给冲击。
5月15日,国务院批复“40号文”(《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并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这样的政策取向已与此前大相径庭,政策博弈全面倒向稳增长。
对于地方政府与企业来讲,政策博弈的走势尤为值得关注,表明在稳增长压力下,中央推出的改革措施在落地执行时将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甚至不排除改弦更张的可能性。
客观来讲,“25号文”及“40号文”的出台有利于新常态下的地方短期发展和招商引资,使得地方的政策得以平稳延续。但与此同时,也让市场看到了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时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对任何一届政府而言,在半年之内以一个政策否定另一个政策,都是非常罕见的,也凸显出新常态下的经济下行压力其实已经超出了中央此前的预期,以至于时隔半年就要把此前推出的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地方政府财力不济
不过,要指出的是,即使“25号文”与“40号文”令地方政府与企业重新获得了空间,相关税收优惠与融资计划可以照常推出,但与过去相比,依然有一个很大的不同,那就是现在地方的财政状况已经今不如昔。财政部发布的4月财政收支情况显示,1~4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同比只增3%,其中地方本级同口径同比增长4.1%;在房地产不景气的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更是同比大幅下降38.2%,令地方政府的财力扩张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值此情况下,即使中央政策层面上予以调整,需要地方财力去支撑的优惠政策也有可能出现“有心无力”的局面,对部分地区的财政实力形成考验。财政下行有可能会成为更甚于经济下行及中央政策的约束,令地方政府与企业继续承压。企业也需要抓住“25号文”及“40号文”刚刚推出的当口,将各项优惠政策谈妥、落实下来,以免未来再度出现政策上的反复,徒增交易成本。
“62号文”执行出现变通
从近半年的实践情况看,“62号文”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并引起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大幅反弹。一些地方政府抱怨,国务院文件让他们无所适从,不知道该怎样继续招商引资;更有台商直言,“62号文”可能引发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政府违约诉讼纠纷。
随着这些意见向上级反馈,中央政策部门也开始着手进行调整。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开始透出政策执行时可能会有弹性的信息。此后,李克强总理在福建视察时又给台商吃定心丸,称会考虑过去承诺的优惠政策。及至5月11日发出“25号文”(《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将前述口头调整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
“25号文”称,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相比于“62号文”要求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25号文”可称财税改革向经济稳增长的一次重大让步。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当前,地方政府需要保证税收等优惠政策能够继续实施,以促进企业增加在当地的投资,避免政府违约与企业撤资带给地方经济的冲击。
地方债务置换着力稳增长
同样的妥协也见于清理甄别地方债的政策上。
在去年新预算法通过后,中央紧锣密鼓部署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事宜。先是在10月初,国务院下发“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其后,财政部下发“351号文”(《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对存量地方债加以清理甄别,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与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情况相同,清理甄别地方债在执行过程中也遭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主要体现在债务数据错报、虚报上。
今年4月下旬,财政部有关官员透露,目前地方自行上报到财政部的债务总额约为16万亿元。按此计算,在从2013年6月底至2014年底这段期间内,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急速膨胀了超过50%。
对此,财政部联合发改委、央行、银监会四部委,决定对地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但直到目前,审核结果依然未有披露,显示如何妥善处理地方债问题已成为难解议题,尤其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当前,一旦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很多已经规划批复甚至在建的项目都将面临无米下锅的尴尬,于地方经济增长十分不利。
有鉴于此,中央先是推出1万亿地方债务置换,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开前门;在市场接受度不高,债务置换计划被迫推迟的情况下,又将地方债券纳入抵押品范围,增强流动性与吸引力,利用央行资产负债表的扩大化解置换债供给冲击。
5月15日,国务院批复“40号文”(《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并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这样的政策取向已与此前大相径庭,政策博弈全面倒向稳增长。
对于地方政府与企业来讲,政策博弈的走势尤为值得关注,表明在稳增长压力下,中央推出的改革措施在落地执行时将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甚至不排除改弦更张的可能性。
客观来讲,“25号文”及“40号文”的出台有利于新常态下的地方短期发展和招商引资,使得地方的政策得以平稳延续。但与此同时,也让市场看到了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时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对任何一届政府而言,在半年之内以一个政策否定另一个政策,都是非常罕见的,也凸显出新常态下的经济下行压力其实已经超出了中央此前的预期,以至于时隔半年就要把此前推出的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地方政府财力不济
不过,要指出的是,即使“25号文”与“40号文”令地方政府与企业重新获得了空间,相关税收优惠与融资计划可以照常推出,但与过去相比,依然有一个很大的不同,那就是现在地方的财政状况已经今不如昔。财政部发布的4月财政收支情况显示,1~4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同比只增3%,其中地方本级同口径同比增长4.1%;在房地产不景气的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更是同比大幅下降38.2%,令地方政府的财力扩张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值此情况下,即使中央政策层面上予以调整,需要地方财力去支撑的优惠政策也有可能出现“有心无力”的局面,对部分地区的财政实力形成考验。财政下行有可能会成为更甚于经济下行及中央政策的约束,令地方政府与企业继续承压。企业也需要抓住“25号文”及“40号文”刚刚推出的当口,将各项优惠政策谈妥、落实下来,以免未来再度出现政策上的反复,徒增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