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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会在讨论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时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是特首候选人的提名机制。《香港基本法》第45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明确了行政长官普选时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应当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提名委员会提名应当遵循"民主程序"三个核心要素。香港社会一些人之所以不接受提名委员会,乃在于没有认识到提名委员会提名机制的制度理性。只有回到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上来,充分认识提名委员会提名机制的制度理性,珍惜和维护提名委员会的制度共识和制度进步的路径依赖,才是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唯一可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