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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标志着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正式进入了“施工期”,高校需要直面学科建设、教育模式、资源配置、管理构架、人事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不断深化改革、提升内涵,激发动能潜力,打造自身特色。在这样百舸争流、生机勃勃的“双一流”建设背景下,高校更应当注重以强有力的手段,强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为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和完成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决策层面的不足。高校具有自身行业特点,某些内设机构业务性极强,部门间缺乏相互制约,权力具有隐蔽性;或多个部门权力配置交叉,權力运行复杂,治理效能受到影响,甚至存在利益冲突,导致在进行决策时,有时只注重决策程序是否合规,而对决策具体内容是否会增加腐败行为发生的概率、是否会损害教职员工利益等方面缺乏风险评估,进而导致廉政风险防控在某些领域和环节可能出现流于形式、防而无效的情况,增加了风险系数。高校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目前还不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普遍存在滞后的情况,根据上级最新精神补充和修正制度体系的机制不健全;对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当中发现的薄弱环节缺乏系统的梳理总结,有针对性的研究不够,进而减弱了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细节方面考虑不周造成自由裁量小、空间较多,制度的笼子扎得不够紧实;责任追究制度还属于“软约束”,在具体执行《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时缺乏“硬举措”,对问责情形和对象没有完全厘清,铁面问责的决心和较真碰硬的勇气不足,未能有效地实施责任追究。
执行层面的不足。教职员工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参差不齐、存在误区,有时会认为查找自身岗位的廉政风险点就是自曝其短,有时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评议别人查找的廉政风险点,过于依赖组织审定,个人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到位,不仅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不够深入、缺乏针对性,而且动态更新和管理困难。尤其当责任主体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廉政风险点无法及时相应更新,导致无法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进行科学预判和精准识别。廉政风险等级一般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主要是根据权力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大小、腐败现象发生概率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评估,但这些因素难以确定统一的客观依据和量化标准,容易出现权力职责和工作内容相近的不同学院,由于主观判断相对多元和模糊,对类似廉政风险的等级评定结论不一致;或者基层教学科研单位与其业务指导部门,由于工作层面和侧重不同,对某项业务当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等级评定结论不一致,导致高校不同内设机构对类似廉政风险的防控措施存在较大差异,各自为战,执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协调性和规范化水平得不到提高。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面临的困难。高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推进,但在具体贯彻落实上一些职能部门还存在认识误区,只关注单位内部的廉政风险和内控机制,而忽视了对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的职能监督作用,认为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一岗双责”理解片面,有时存在站位不高、大局意识不强的现象,容易造成纪检监察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未能形成校内各部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合力和工作机制。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全校各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受到人力物力、专业知识、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制约,有时在与各单位业务紧密结合方面力不从心,难以准确掌握和全面分析风险信息,容易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难以找准关口前移的位置,难以建立科学有效的预警系统,不容易把握住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拉警报”的适当时机,“探头”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通过专题党课、岗位廉政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消除教职员工的认识误区和思想包袱,引导教职员工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到充分认识,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从而能够调动教职员工主动参与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增强教职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对学缘结构等各种因素造成的“熟人好办事”现象保持警觉,提高廉洁从政从教的自觉性,从思想上构筑拒腐防变的“防火墙”。
科学高效配置权力。注重发挥高校的人才智力优势,邀请各方面专家学者对学校权力配置建言献策,明确职权实施依据;应当尽量将相近职能划归一个部门管理,避免职能交叉和重叠导致的“多龙治水”等弊端;通过相对分离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解细化校部机关机构重要岗位的权力,来实现各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通过强化严格执行院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来规范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行使权力。
提升制度建设水平。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注重突出其政策性和专业性,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相结合,与各单位工作职责和教职员工岗位特点相适应,避免出现廉政风险防控和各单位日常业务相互脱节“两层皮”的现象。重点关注自由裁量权,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理念,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标准、流程等进行合理细化和规范。
协作联动形成合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主责在党委,不能认为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服务大局,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调动各单位同心戮力共同协作,横向协作到边,纵向联动到底。校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监督作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设成一项高质量的系统工程,把党内监督同职能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整合贯通起来,形成廉政风险防控和监督合力。
强化风险防控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主责主业正确摆入学校“双一流建设”发展大局,强化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探索开展校内巡察,注重分析排查问题线索,盯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关口前移、见微知著,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岗位发出风险预警,抓早抓小、防患未然,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让全校教职员工深刻认识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降低学校治理风险和师生员工违规违纪风险、为教职员工大胆探索干事创业提供“护身符”方面的实效,更加激发全校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视和热情,形成良性循环,有效从源头上降低廉政风险。
随着“双一流”建设逐步深化,高校掌握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必将更加多元,管理的人、财、物等各项资源必将更加丰富,同时在制度机制、职权责任、思想道德、外部环境等方面必将面临更大风险,这就要求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主动应对新的更大挑战,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强大动力和治理效能,紧密围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中心任务,立足高校实际,更加科学高效地为“双一流”建设保驾护航。(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一、当前高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决策层面的不足。高校具有自身行业特点,某些内设机构业务性极强,部门间缺乏相互制约,权力具有隐蔽性;或多个部门权力配置交叉,權力运行复杂,治理效能受到影响,甚至存在利益冲突,导致在进行决策时,有时只注重决策程序是否合规,而对决策具体内容是否会增加腐败行为发生的概率、是否会损害教职员工利益等方面缺乏风险评估,进而导致廉政风险防控在某些领域和环节可能出现流于形式、防而无效的情况,增加了风险系数。高校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目前还不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普遍存在滞后的情况,根据上级最新精神补充和修正制度体系的机制不健全;对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当中发现的薄弱环节缺乏系统的梳理总结,有针对性的研究不够,进而减弱了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细节方面考虑不周造成自由裁量小、空间较多,制度的笼子扎得不够紧实;责任追究制度还属于“软约束”,在具体执行《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时缺乏“硬举措”,对问责情形和对象没有完全厘清,铁面问责的决心和较真碰硬的勇气不足,未能有效地实施责任追究。
执行层面的不足。教职员工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参差不齐、存在误区,有时会认为查找自身岗位的廉政风险点就是自曝其短,有时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评议别人查找的廉政风险点,过于依赖组织审定,个人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到位,不仅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不够深入、缺乏针对性,而且动态更新和管理困难。尤其当责任主体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廉政风险点无法及时相应更新,导致无法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进行科学预判和精准识别。廉政风险等级一般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主要是根据权力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大小、腐败现象发生概率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评估,但这些因素难以确定统一的客观依据和量化标准,容易出现权力职责和工作内容相近的不同学院,由于主观判断相对多元和模糊,对类似廉政风险的等级评定结论不一致;或者基层教学科研单位与其业务指导部门,由于工作层面和侧重不同,对某项业务当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等级评定结论不一致,导致高校不同内设机构对类似廉政风险的防控措施存在较大差异,各自为战,执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协调性和规范化水平得不到提高。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面临的困难。高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推进,但在具体贯彻落实上一些职能部门还存在认识误区,只关注单位内部的廉政风险和内控机制,而忽视了对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的职能监督作用,认为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一岗双责”理解片面,有时存在站位不高、大局意识不强的现象,容易造成纪检监察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未能形成校内各部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合力和工作机制。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全校各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受到人力物力、专业知识、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制约,有时在与各单位业务紧密结合方面力不从心,难以准确掌握和全面分析风险信息,容易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难以找准关口前移的位置,难以建立科学有效的预警系统,不容易把握住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拉警报”的适当时机,“探头”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二、强化高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思路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通过专题党课、岗位廉政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消除教职员工的认识误区和思想包袱,引导教职员工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到充分认识,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从而能够调动教职员工主动参与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增强教职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对学缘结构等各种因素造成的“熟人好办事”现象保持警觉,提高廉洁从政从教的自觉性,从思想上构筑拒腐防变的“防火墙”。
科学高效配置权力。注重发挥高校的人才智力优势,邀请各方面专家学者对学校权力配置建言献策,明确职权实施依据;应当尽量将相近职能划归一个部门管理,避免职能交叉和重叠导致的“多龙治水”等弊端;通过相对分离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解细化校部机关机构重要岗位的权力,来实现各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通过强化严格执行院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来规范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行使权力。
提升制度建设水平。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注重突出其政策性和专业性,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相结合,与各单位工作职责和教职员工岗位特点相适应,避免出现廉政风险防控和各单位日常业务相互脱节“两层皮”的现象。重点关注自由裁量权,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理念,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标准、流程等进行合理细化和规范。
协作联动形成合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主责在党委,不能认为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服务大局,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调动各单位同心戮力共同协作,横向协作到边,纵向联动到底。校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监督作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设成一项高质量的系统工程,把党内监督同职能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整合贯通起来,形成廉政风险防控和监督合力。
强化风险防控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主责主业正确摆入学校“双一流建设”发展大局,强化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探索开展校内巡察,注重分析排查问题线索,盯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关口前移、见微知著,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岗位发出风险预警,抓早抓小、防患未然,通过坚持不懈地努力让全校教职员工深刻认识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降低学校治理风险和师生员工违规违纪风险、为教职员工大胆探索干事创业提供“护身符”方面的实效,更加激发全校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视和热情,形成良性循环,有效从源头上降低廉政风险。
随着“双一流”建设逐步深化,高校掌握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必将更加多元,管理的人、财、物等各项资源必将更加丰富,同时在制度机制、职权责任、思想道德、外部环境等方面必将面临更大风险,这就要求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主动应对新的更大挑战,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强大动力和治理效能,紧密围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中心任务,立足高校实际,更加科学高效地为“双一流”建设保驾护航。(作者单位: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