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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FDA电子医疗仪器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国际中华名医协会(International China Famous Doctor Association; ICFDA)电子医疗仪器研究会(下称:研究会);是由专家、行业、学科带头人组成的学术团体,具有行业的权威性和感召力。
第二条 研究会宗旨:广泛团结国内外电子医疗仪器产业同仁,自愿组成非营利群众性学术团体,加快形成“研发、生产、经营、医疗”一条龙服务的产业大军,为使中国电子医疗产业跻身于世界之林而奋斗。
第三条 研究会接受国际中华名医协会业务指导。
第四条 研究会会址,设在北京、佛山两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研究会在研发单位、生产厂家、经营公司和医疗单位之间,架起金桥,保持密切联系,并通过功能强大的连锁管理系统,迅速、快捷、源源不断,将科技行业信息发送给会员,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研究会在北京、广州或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工业区,设有常年电子医疗设备展示厅,展示国内、外电子医疗产品,全方位为“研发、生产、经营、医疗”机构服务。
第七条 举办电子医疗产品展销会,显示各科研单位,各厂家高科技成果,促进我国电子医疗产业的迅速发展、壮大与腾飞。
第八条 研究会为电子医疗仪器行业建成一个营销网络,构筑一个操作平台—“超市”。组建产业联盟,提供更多商机。
第九条 研究会充分发挥专家的优势,在经济技术论证、品质监控、技术咨询、产品报批等方面、发挥权威性作用。
第十条 统一产品标志:对加盟产品,要标有联盟统一标志。只有在取得联盟统一标志后,方允许在联盟网络进行销售。联盟有责任引导消费者进行认标选购。
第十一条 举行地区性医疗单位招标会,公平竞争,对行业各方面起监督协调作用。力求降低医院成本,使电子医疗行业进入公平、规范、有序竞争,加快市场走向完善、成熟。
第十二条 研究会不定期举办本行业科技发展动态报告会、研讨会、学习班,对外承担各种技术培训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是电子医疗仪器相关产业,科研单位、生产厂家、经营公司和医疗单位,承认研究会章程, 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该单位的科研工作者、行业带头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承认研究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研究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力;
3、 可优先获取研究会的信息、相关资源,达到共享;
4、 可优先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培训班;
5、 可优先获得研究会编辑、出版的杂志、书刊和资料;
6、 研究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决议;
2、 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极积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不得危害研究会利益和声誉;
3、 向研究会提交学术论文,使研究会立足于世界的领先地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研究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研究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2~3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4年5月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任务是:
1、 听取和审议上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2、 选举下一届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成员;
3、 修改研究会章程;
4、 讨论、决定与会员代表大会建设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 贯彻执行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研究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2、 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提出顾问团领导及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研究会设顾问委员会,由全国业内知名人士组成,负责科技信息、学科发展、战略策划、攻关项目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研究会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研究会具体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组织实施研究会工作计划,处理研究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活动经费来源:
1、 识之士赞助
2、 会员会费: 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 5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 50元。
3、 举行各种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ICFDA电子医疗仪器研究会。
2003年8月26日 起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国际中华名医协会(International China Famous Doctor Association; ICFDA)电子医疗仪器研究会(下称:研究会);是由专家、行业、学科带头人组成的学术团体,具有行业的权威性和感召力。
第二条 研究会宗旨:广泛团结国内外电子医疗仪器产业同仁,自愿组成非营利群众性学术团体,加快形成“研发、生产、经营、医疗”一条龙服务的产业大军,为使中国电子医疗产业跻身于世界之林而奋斗。
第三条 研究会接受国际中华名医协会业务指导。
第四条 研究会会址,设在北京、佛山两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研究会在研发单位、生产厂家、经营公司和医疗单位之间,架起金桥,保持密切联系,并通过功能强大的连锁管理系统,迅速、快捷、源源不断,将科技行业信息发送给会员,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研究会在北京、广州或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工业区,设有常年电子医疗设备展示厅,展示国内、外电子医疗产品,全方位为“研发、生产、经营、医疗”机构服务。
第七条 举办电子医疗产品展销会,显示各科研单位,各厂家高科技成果,促进我国电子医疗产业的迅速发展、壮大与腾飞。
第八条 研究会为电子医疗仪器行业建成一个营销网络,构筑一个操作平台—“超市”。组建产业联盟,提供更多商机。
第九条 研究会充分发挥专家的优势,在经济技术论证、品质监控、技术咨询、产品报批等方面、发挥权威性作用。
第十条 统一产品标志:对加盟产品,要标有联盟统一标志。只有在取得联盟统一标志后,方允许在联盟网络进行销售。联盟有责任引导消费者进行认标选购。
第十一条 举行地区性医疗单位招标会,公平竞争,对行业各方面起监督协调作用。力求降低医院成本,使电子医疗行业进入公平、规范、有序竞争,加快市场走向完善、成熟。
第十二条 研究会不定期举办本行业科技发展动态报告会、研讨会、学习班,对外承担各种技术培训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是电子医疗仪器相关产业,科研单位、生产厂家、经营公司和医疗单位,承认研究会章程, 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该单位的科研工作者、行业带头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承认研究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研究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力;
3、 可优先获取研究会的信息、相关资源,达到共享;
4、 可优先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培训班;
5、 可优先获得研究会编辑、出版的杂志、书刊和资料;
6、 研究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决议;
2、 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极积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不得危害研究会利益和声誉;
3、 向研究会提交学术论文,使研究会立足于世界的领先地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研究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研究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2~3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4年5月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任务是:
1、 听取和审议上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2、 选举下一届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成员;
3、 修改研究会章程;
4、 讨论、决定与会员代表大会建设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 贯彻执行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研究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2、 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提出顾问团领导及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研究会设顾问委员会,由全国业内知名人士组成,负责科技信息、学科发展、战略策划、攻关项目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研究会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研究会具体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组织实施研究会工作计划,处理研究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活动经费来源:
1、 识之士赞助
2、 会员会费: 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 5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 50元。
3、 举行各种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ICFDA电子医疗仪器研究会。
2003年8月26日 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