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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中的肖像权条款,立法界和学术界似乎存在着一种误区,将其当作严格的规则看待,其实该条款只能是一项原则。上世纪末围绕《秋菊打官司》一案的学术争论足以证明这一点。肖像权案件的裁判需要将肖像权和其他权利进行衡量,以决出是非高下,这些权利被称为肖像权的“阻却要件”。按照日本案例法,主要有六个因素可以成为肖像权的“阻却要件”:如犯罪调查和预防、新闻自由、科研和艺术自由、公众人物、风景拍照和公共集会等。这六个方面既值得我国在人格权立法中采纳,也值得法院今后在审理肖像权案件中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