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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将其内心的需要与愿望转化成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进而又上升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的决议。这些决议往往涉及股东的切身利益,然而股东由于一定的原因又不能亲自出席表决。因此,表决权代理、表决权信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相关问题,试图探索促进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行驶股东表决权上更加充分全面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