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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统一、完整而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尚未形成。检察机关质量评价机制存在管理分散化、评查标准不统一、缺乏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反馈机制等问题。本文分析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案件质量;动态监控;质量评查
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更关系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组织评查人员对已办结的自侦、控申、批捕、民行、未检、公诉案件从案件流程、实体处理、文书质量、卷宗装订、办案纪律、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检验。实现对案件的动态监控、过程管理、质量评价,以达到提高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的目的。当前,统一、完整而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尚未形成。本文试分析检察机关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对策。
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质量管理评查机制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评查体系
案件评查的主体不确定,由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等多主体的进行分散监督管理,会造成案件质量评查多头管理,各主体之间相互制约,侧重于个案的管理评价,容易造成质量评查效率低下,效果不明显、执法行为不规范及其他办案安全隐患。
(二)是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确定,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标准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两个与案件评查标准相关的规定外,均未制定明确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这种状况导致各地各级检察院纷纷出台各类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且评查标准的制定水平参差不齐,在操作过程中经常根据实践情况不断变化、修改。而抽象、空洞、不易操作的评查标准容易出现理解上的错误,执行上的偏差,容易造成误解;评查标准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说服力;评查标准的不具有确定性影响了评查效果,造成评查效率低下。
(三)案件质量评查过程重结果轻程序
检察业务的目标既要追求实体公正又要兼顾程序公正,因此对案件评查既要进行结果评价,又要注重行为过程评价。在实践中,仅看重结果准确性的认定,而忽略了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案件整体质量的评查是不可取的。对程序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力度,无法做到案件质量的全面评查,亦无法保证评查的正确性。
(四)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科学
虽然当前大部分地区的案件质量评查已从注重指标的数字化开始向注重办案质量的社会效果转变,亦开始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但由于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的程度不同,就会出现“办案越多,差错的机会就越大”的现象。并且质量评查只能对现有案件卷宗材料的静态行为进行评定,但案件办理是个动态的过程,初各阶段要求不同,对案件质量和办案工作的评价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而当前的考评只注重对案件最后结果的考评而无法对办案各个环节的进行动态的评定,容易导致办案人员仅注重案件处理结果,而办案过程中的工作细节和法律文书制作的瑕疵常被忽略。
(五)缺乏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反馈机制
案件质量考评工作结束以后,如何有效利用案件质量考评结果,这是案件质量考评工作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但当前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仍缺乏完善的结果反馈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重查轻评现象,多注重查找问题,对于如何提高案件质量,总结经验等方面做得不够。另一方面当前检察机关的案件评查工作,仅仅是针对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价,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不确定,考评结果与办案人业绩脱节,不利于办案人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尚不存在一套系统、科学规范、与办案有效衔接的、专门性突出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改变案件质量评查现状,寻求行之有效、健全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对策。
二、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对策
(一)明确案件质量评查主体
明确案件质量评查主体是构建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案件质量评查主体是指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组织者和相关评查人员。其中案件管理部门应担负起评查组织者与评查人员的双重职责: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起案件管理职责,在案件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质量进行全程流程管理。另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办结案件进行评查监督。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评查小组成员负责对案卷的评查工作,对评查的案卷进行评分定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
案件质量评查应采取日常监督、定期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开展进行,以保证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日常监督
是指案件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严格监控各业务部门的案件流程,对案件办理过程实时监督。由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实现对案件流程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2.定期抽查
指对办案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办理终结的案件进行抽查。科学确定抽查的对象、比例和时间间隔,确保抽查的案件具有代表性。
3.重点评查
是指针对各业务部门不同情形的特定案件进行逐案评查。一是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检信访案件;二是自侦案件、扣押款物案件;三是刑事案件中的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判无罪、撤诉的案件;四是提出抗诉或者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
4.专项评查
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案件或者问题进行的评查。通过对类案的专项评查,避免评查出现“仅对某几类案件而言,不能涵盖所有案件,具有片面性,容易使干警将精力只集中在评查的案件而忽略其他案件”①的现象,同时可以发现不同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差异,寻求原因,总结规律,提供指导。 (三)统一案件评查的标准
案件评查标准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直接影响评查的综合效果。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自侦案件、控申案件、民行案件、未成年刑事检察案件、侦查监督案件和公诉案件,其评查范围的多样性决定了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的评查标准。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必须应覆盖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并做到细化、量化。才可能做到全面、全方位地发现问题,客观、准确地评价案件质量。
建议高检院在全面总结全国各级各地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指导意见和质量管理制度。各级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具体评查标准和细则,统一制定符合检察业务实际、有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四)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反馈机制
有效的结果反馈机制是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可促进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成果转化。
1.建立案件质量内部通报机制
在每季度案件质量评查后,由案管部门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各办案部门,这“既是对于个体问题的事后追责,也是对于同类问题的事前预防”②可督促各办案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即时予以补正,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优秀案件、优秀文书进行通报,提高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建立案件评查小组和业务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
定期召开案件评查自查小组与业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评查案件质量进行讲评分析,将案件质量评查通报情况及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分析总结,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员,意在督促承办人员总结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增强检察人员的质量意识。同时针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形成有分析、有建议的案件质量专题调研报告,然后提炼成符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的执法意见或者操作规程,形成长期有效的制度。
3.建立干警执法奖惩制度
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干警执法档案,并同绩效考核挂钩。将办案质量作为检察人员评先评优、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这项制度在于强化干警的责任意识,激发干警争先创优的热情,促使干警全面提升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对于存在问题案件的承办人给予相应的追究,对造成错案的办案人员进行错案责任追究。
注释:
①~②孟慧敏,蒋东伟.《案件质量评查应注意四个问题》,《检察日报》第三版,2011年11月29日
参考文献:
[1]林莉.《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2]姚石京、周娅.《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的制度设计》,《人民检察》,2007年第10期
[3]黄亚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之构想》,《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作者简介:
陈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员。
关键词:案件质量;动态监控;质量评查
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更关系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组织评查人员对已办结的自侦、控申、批捕、民行、未检、公诉案件从案件流程、实体处理、文书质量、卷宗装订、办案纪律、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检验。实现对案件的动态监控、过程管理、质量评价,以达到提高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的目的。当前,统一、完整而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尚未形成。本文试分析检察机关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对策。
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质量管理评查机制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评查体系
案件评查的主体不确定,由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等多主体的进行分散监督管理,会造成案件质量评查多头管理,各主体之间相互制约,侧重于个案的管理评价,容易造成质量评查效率低下,效果不明显、执法行为不规范及其他办案安全隐患。
(二)是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确定,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标准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两个与案件评查标准相关的规定外,均未制定明确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这种状况导致各地各级检察院纷纷出台各类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且评查标准的制定水平参差不齐,在操作过程中经常根据实践情况不断变化、修改。而抽象、空洞、不易操作的评查标准容易出现理解上的错误,执行上的偏差,容易造成误解;评查标准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说服力;评查标准的不具有确定性影响了评查效果,造成评查效率低下。
(三)案件质量评查过程重结果轻程序
检察业务的目标既要追求实体公正又要兼顾程序公正,因此对案件评查既要进行结果评价,又要注重行为过程评价。在实践中,仅看重结果准确性的认定,而忽略了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案件整体质量的评查是不可取的。对程序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力度,无法做到案件质量的全面评查,亦无法保证评查的正确性。
(四)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科学
虽然当前大部分地区的案件质量评查已从注重指标的数字化开始向注重办案质量的社会效果转变,亦开始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但由于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的程度不同,就会出现“办案越多,差错的机会就越大”的现象。并且质量评查只能对现有案件卷宗材料的静态行为进行评定,但案件办理是个动态的过程,初各阶段要求不同,对案件质量和办案工作的评价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而当前的考评只注重对案件最后结果的考评而无法对办案各个环节的进行动态的评定,容易导致办案人员仅注重案件处理结果,而办案过程中的工作细节和法律文书制作的瑕疵常被忽略。
(五)缺乏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反馈机制
案件质量考评工作结束以后,如何有效利用案件质量考评结果,这是案件质量考评工作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但当前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仍缺乏完善的结果反馈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重查轻评现象,多注重查找问题,对于如何提高案件质量,总结经验等方面做得不够。另一方面当前检察机关的案件评查工作,仅仅是针对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价,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不确定,考评结果与办案人业绩脱节,不利于办案人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尚不存在一套系统、科学规范、与办案有效衔接的、专门性突出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改变案件质量评查现状,寻求行之有效、健全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对策。
二、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对策
(一)明确案件质量评查主体
明确案件质量评查主体是构建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案件质量评查主体是指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组织者和相关评查人员。其中案件管理部门应担负起评查组织者与评查人员的双重职责: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起案件管理职责,在案件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质量进行全程流程管理。另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办结案件进行评查监督。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评查小组成员负责对案卷的评查工作,对评查的案卷进行评分定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
案件质量评查应采取日常监督、定期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开展进行,以保证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日常监督
是指案件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严格监控各业务部门的案件流程,对案件办理过程实时监督。由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实现对案件流程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2.定期抽查
指对办案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办理终结的案件进行抽查。科学确定抽查的对象、比例和时间间隔,确保抽查的案件具有代表性。
3.重点评查
是指针对各业务部门不同情形的特定案件进行逐案评查。一是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检信访案件;二是自侦案件、扣押款物案件;三是刑事案件中的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判无罪、撤诉的案件;四是提出抗诉或者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
4.专项评查
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案件或者问题进行的评查。通过对类案的专项评查,避免评查出现“仅对某几类案件而言,不能涵盖所有案件,具有片面性,容易使干警将精力只集中在评查的案件而忽略其他案件”①的现象,同时可以发现不同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差异,寻求原因,总结规律,提供指导。 (三)统一案件评查的标准
案件评查标准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直接影响评查的综合效果。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自侦案件、控申案件、民行案件、未成年刑事检察案件、侦查监督案件和公诉案件,其评查范围的多样性决定了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的评查标准。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必须应覆盖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并做到细化、量化。才可能做到全面、全方位地发现问题,客观、准确地评价案件质量。
建议高检院在全面总结全国各级各地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指导意见和质量管理制度。各级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具体评查标准和细则,统一制定符合检察业务实际、有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四)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反馈机制
有效的结果反馈机制是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可促进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成果转化。
1.建立案件质量内部通报机制
在每季度案件质量评查后,由案管部门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各办案部门,这“既是对于个体问题的事后追责,也是对于同类问题的事前预防”②可督促各办案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即时予以补正,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优秀案件、优秀文书进行通报,提高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建立案件评查小组和业务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
定期召开案件评查自查小组与业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评查案件质量进行讲评分析,将案件质量评查通报情况及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分析总结,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员,意在督促承办人员总结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增强检察人员的质量意识。同时针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形成有分析、有建议的案件质量专题调研报告,然后提炼成符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的执法意见或者操作规程,形成长期有效的制度。
3.建立干警执法奖惩制度
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干警执法档案,并同绩效考核挂钩。将办案质量作为检察人员评先评优、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这项制度在于强化干警的责任意识,激发干警争先创优的热情,促使干警全面提升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对于存在问题案件的承办人给予相应的追究,对造成错案的办案人员进行错案责任追究。
注释:
①~②孟慧敏,蒋东伟.《案件质量评查应注意四个问题》,《检察日报》第三版,2011年11月29日
参考文献:
[1]林莉.《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2]姚石京、周娅.《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的制度设计》,《人民检察》,2007年第10期
[3]黄亚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之构想》,《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作者简介:
陈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