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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二次修订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仍然属于非法行为,其原因是该类行为在药品管理制度、患者用药安全等方面存在现实危害。司法人员应在科学认识海外药品代购行为非法性和危害性的基础上,加强对该类行为经营特点、资质、金额的重点审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法作出科学、合理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