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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容忍显规则与潜规则相生相克,但如果显规则沦为潜规则的工具,甚或不神圣同盟都因此而解体,那么,捞过界的潜规则终将侵犯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习惯于提问的强者也会变成被提问的弱者
我理解,每个人都想表现出自己的聪明劲,但得意的永远是那个提问者,回答问题的无论怎么回答,永远都是头猪。
做人还是做猪,这其中的关键区隔在于你是否有提问的权力。即使受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北京律师李庄仍想做个体面的提问者。他有14年律师执业经验,谙熟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身后的律师所又背景深厚,在法庭这个“法律的广场”多少也算个强者。但孰料不管是1月8日的一审、2月3日的二审,还是2月9日的宣判,他都根本没有提问的资格——无论是申请当地法院和检察院人员回避,还是申请控方证人出庭质证、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等等,都被秋风扫落叶般直接驳回;他以为低个头就能“一切回到轨道上”,但他显然没有认清自己的身份,也忘记了身处何方。
那里不是民意的广场,也不是法律的广场,那是权力暗箱指挥的行为艺术广场。在翻手为云覆手雨的神仙们面前,李庄只是棋子——哪怕他能把一部《刑法》和一部《刑事诉讼法》翻烂。作为专门与黑白打交道谋生的律师,李庄不可能不知道暗箱有“重塑黑白”的功能,有报道说他还颇擅此道。然而即便再高超的“挟暗箱以自重”终究是小聪明,暗箱的大智慧轻易将小聪明的广场行为变成一场“想走出你控制的领域,却走进你安排的战局”的舞台艺术。
一些论者指出李庄案将在中国法治史上有多么多么重要的意义,这其实扯淡。对于这场沸沸扬扬的行为艺术,任何独立思考的人都不相信自己被告知的是真相——也许各方都说了一些事实,但部分事实远不是真相。我们不知道神圣的法庭上谁说的是真的,更不知道法庭之外发生了什么,他们在躲猫猫,我们凭借什么做出判断、得出结论?
也许会有那么一个时刻,人们秉心直言,明辨是非,无所畏惧,但绝不是太多真相被湮没的现在;也许我们该相信神圣法庭做出的判决暗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朴素因果报应世界观,但这个社会有着太多“负负得正”的丑恶正义——丑恶的正义究竟是丑恶,还是正义?
如果一定要给李庄案赋予某种意义,那就是法的被工具化已经到了让操持这门手艺的16万律师都遭反噬的地步。20年前中国词典里只有“法制”二字,后来我们明白了“徒法不足以自行”,于是自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刑法》先后颁布实施,人们对立法的关注(无法可依)逐渐转变为对司法的关注(违法不究),“法制”在越来越多的场合被“法治”替代。现在我们又看明白了,如果权力者掌握着法的解释、裁量、择罚权,那么这个法治就是少部分人拿法律作矛和盾牌干自己想干的事。这跟拿着《大清律》的人治并无本质区别。
为什么大脑是最重要的器官?因为这个结论是大脑做出的。好吧,我们接受大脑袋的领导,但芸芸众生毕竟不是没有思考能力的器官或棋子,他们不愿意总是处于被动状态;也没有几个中国人是原教旨的法律至上主义者,“人民反对拉里,但如果对我这样的人渣的合法权利都加以保护,那么你就永远处在安全之中,因为我是最坏的”,臭名昭著的《风尘女郎》杂志出版商拉里·弗林特在联邦最高法院为美国法律博得的辉煌胜利肯定不可能出现在我们这个和谐社会,但同样肯定的是,没有几个人愿意看到对法的希望变成失望再变成绝望。
中国的立法已经健全了很多,可一旦有尖锐的矛盾出现,人治的因素马上冒出来,暗箱继续左右着司法,左右着罪与非罪。这是必须忍耐的现实。由权力为主、金钱为辅的不神圣同盟操纵的这个暗箱,与200多部国家法律、上百万法律从业人员和30年全民普法组成的法治权威化建设,像潜规则和显规则一样,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法治现状。凡事皆须有度,我们可以容忍显规则与潜规则相生相克,但如果显规则沦为潜规则的工具,甚或不神圣同盟都因此而解体,那么,捞过界的潜规则终将侵犯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习惯于提问的强者也会变成被提问的弱者。那个据说“在法律上经得起检验,在纪律与道义上可能经不起检验”的李庄,只是前车之鉴。
我理解,每个人都想表现出自己的聪明劲,但得意的永远是那个提问者,回答问题的无论怎么回答,永远都是头猪。
做人还是做猪,这其中的关键区隔在于你是否有提问的权力。即使受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北京律师李庄仍想做个体面的提问者。他有14年律师执业经验,谙熟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身后的律师所又背景深厚,在法庭这个“法律的广场”多少也算个强者。但孰料不管是1月8日的一审、2月3日的二审,还是2月9日的宣判,他都根本没有提问的资格——无论是申请当地法院和检察院人员回避,还是申请控方证人出庭质证、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等等,都被秋风扫落叶般直接驳回;他以为低个头就能“一切回到轨道上”,但他显然没有认清自己的身份,也忘记了身处何方。
那里不是民意的广场,也不是法律的广场,那是权力暗箱指挥的行为艺术广场。在翻手为云覆手雨的神仙们面前,李庄只是棋子——哪怕他能把一部《刑法》和一部《刑事诉讼法》翻烂。作为专门与黑白打交道谋生的律师,李庄不可能不知道暗箱有“重塑黑白”的功能,有报道说他还颇擅此道。然而即便再高超的“挟暗箱以自重”终究是小聪明,暗箱的大智慧轻易将小聪明的广场行为变成一场“想走出你控制的领域,却走进你安排的战局”的舞台艺术。
一些论者指出李庄案将在中国法治史上有多么多么重要的意义,这其实扯淡。对于这场沸沸扬扬的行为艺术,任何独立思考的人都不相信自己被告知的是真相——也许各方都说了一些事实,但部分事实远不是真相。我们不知道神圣的法庭上谁说的是真的,更不知道法庭之外发生了什么,他们在躲猫猫,我们凭借什么做出判断、得出结论?
也许会有那么一个时刻,人们秉心直言,明辨是非,无所畏惧,但绝不是太多真相被湮没的现在;也许我们该相信神圣法庭做出的判决暗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朴素因果报应世界观,但这个社会有着太多“负负得正”的丑恶正义——丑恶的正义究竟是丑恶,还是正义?
如果一定要给李庄案赋予某种意义,那就是法的被工具化已经到了让操持这门手艺的16万律师都遭反噬的地步。20年前中国词典里只有“法制”二字,后来我们明白了“徒法不足以自行”,于是自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刑法》先后颁布实施,人们对立法的关注(无法可依)逐渐转变为对司法的关注(违法不究),“法制”在越来越多的场合被“法治”替代。现在我们又看明白了,如果权力者掌握着法的解释、裁量、择罚权,那么这个法治就是少部分人拿法律作矛和盾牌干自己想干的事。这跟拿着《大清律》的人治并无本质区别。
为什么大脑是最重要的器官?因为这个结论是大脑做出的。好吧,我们接受大脑袋的领导,但芸芸众生毕竟不是没有思考能力的器官或棋子,他们不愿意总是处于被动状态;也没有几个中国人是原教旨的法律至上主义者,“人民反对拉里,但如果对我这样的人渣的合法权利都加以保护,那么你就永远处在安全之中,因为我是最坏的”,臭名昭著的《风尘女郎》杂志出版商拉里·弗林特在联邦最高法院为美国法律博得的辉煌胜利肯定不可能出现在我们这个和谐社会,但同样肯定的是,没有几个人愿意看到对法的希望变成失望再变成绝望。
中国的立法已经健全了很多,可一旦有尖锐的矛盾出现,人治的因素马上冒出来,暗箱继续左右着司法,左右着罪与非罪。这是必须忍耐的现实。由权力为主、金钱为辅的不神圣同盟操纵的这个暗箱,与200多部国家法律、上百万法律从业人员和30年全民普法组成的法治权威化建设,像潜规则和显规则一样,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法治现状。凡事皆须有度,我们可以容忍显规则与潜规则相生相克,但如果显规则沦为潜规则的工具,甚或不神圣同盟都因此而解体,那么,捞过界的潜规则终将侵犯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习惯于提问的强者也会变成被提问的弱者。那个据说“在法律上经得起检验,在纪律与道义上可能经不起检验”的李庄,只是前车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