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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进口押汇业务中以信托收据为中心构建担保机制以保障银行权益是当下各银行的普遍做法,但这一做法在司法裁判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这概因肇始于英美的信托收据在移植中国时,未以本土法进行同化与整合的缘故.本文拟以法律移植理论为工具分析信托收据的本土化问题,以利于我国银行业进口押汇业务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