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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诉讼化具有兼听、中立、亲历和可救济的特征。实现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的根本原因在于采用诉讼化方式审查逮捕,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并有效降低羁押率,让逮捕体现刑事强制措施本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增加了审查逮捕的诉讼化程度,改革的实质是将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应采用分别听取意见和对审开庭相结合的模式,应当重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参与程度,加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未来需要对证据条件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