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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是因为食品行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管理标准化水平偏低、某些企业家社会道德的沦丧,行政上的管理错位与体制不顺以及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不健全等因素也产生了很大影响。针对这些原因,国家应加大对食品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的行政法律制度和惩罚机制,并且逐步建立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注重发挥法律机制的作用,如此标本兼治,才能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监督;法律规制
一、食品安全的含义
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不再限于食物量上的安全性,食品安全既包括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发展所引发的问题,更主要是食品产业发展过程中法规标准不健全、监管不力及效率较低、生产加工过程未建立有效的质量安全控制管理体系,甚至违规违法进行食品生产与经营等方面所导致的问题,例如农药残留超标和假冒伪劣食品引起的化学性食品中毒等事件。“其现代含义从卫生角度可以表述为,食品中不含有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因素,或不含有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隐患的有毒、有害因素。”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表述为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加工过程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其中不存在超出相关标准的有害物质。
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此定义不仅规定了食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而且还要求食品具有应当有的营养,涵盖了食品营养安全的范围。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就是指食物的成分及其含量没有被控制在该要求以内,从而危害到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二、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食品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管理标准化水平偏低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行业得到不断的发展,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数量都在逐年增长。但是达到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企业所占的比重还很低,一些小规模的家庭作坊和食品摊点等仍然大量存在,其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一般标准要低,加工设施简陋、卫生知识缺乏、操作技能不熟练等,极易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二)行政上的管理错位与体制不顺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体制对食品安全监管存在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等多头管理的现状,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而由于各个部门之间利益与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了监管的方法和标准的差异,相互推诿、职责不清、政出多门或者是管理缺位等现象也不罕见。这些部门在监督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例如,相关行政部门在处罚某地的违规食品企业时,当罚款过大过重或出现停业整顿时,就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利益。因此,有的企业制造有毒有害的食品大量销售时有恃无恐,在相关部门的保护伞下,他们大多时候都能幸免于难。
另一方面,监管的不到位也与部分食品没有统一的国家安全标准有关。就目前而言,1200多种食品中有400多种食品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或者是检测标准,在1800多种食品的添加剂中仅有300多种产品有相应的检测标准。还有一些食品的标准过于陈旧,既没有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而制定,也没有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而得到更新,从而与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求脱节,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占“便宜”的机会,增加了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几率。
(三)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例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但基本都是一些总体性的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各法之间的协调度和配套性较差,处罚力度不强,其操作性和执行力也并没有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此外,某些法条的规定使得食品质量检测的监督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和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表明国家相关部门对产品只进行抽查,在抽查的过程中,如果一些部门与一些黑心企业追求共同的利益而故意“放水”,此时若监督不到位的话,其抽查的结果就很可能被人为地控制。
(四)某些企业家社会道德的沦丧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思想活跃、开放,但有些人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物欲得到强化,道德沦丧。比如在令人惊恐的三鹿奶粉案件中,人们一定会思考:三鹿集团为何要将作为化工原料的三聚氰胺添加到奶粉里呢?原因在于,添加低成本的三聚氰胺可以造成奶粉检测中蛋白质含量达标的假象。不顾成千上万的孩子的生命健康,他们选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毫无道德心可言。
三、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机制
(一)国家应加大对食品产业的投入和支持
规范生产与销售,培养该行业的领军队伍,继而强势企业从资金、技术及管理上扶持弱势、小型企业,以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时,鼓励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这样可以增强企业实力,节约部分社会资源,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可能性。
(二)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的行政法律制度和惩罚机制
实行问责监督,强化行政人员的风险意识,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基于我国的国情,多部门分头监管体制确有存在的必要,不过可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在宏观上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协调小组来指导、调度各具体部门的工作,并负责确立国家食品安全监控目标,修改和更新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统筹关键技术研发等。
(三)建立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注重发挥法律机制的作用
坚持法治理念,以食品安全法统领各种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从而形成一个立体化的法律体系,将食品安全的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都纳入其中,也可增强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另外,以罪责性相适应为原则,加大法律的处罚力度,以实现警戒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加强监督,将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澳门是实施该措施的成功范例。澳门特区政府专门制定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设立消费者委员会为准政府部门,负责在政府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沟通,便于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内地也应该提高消费者协会的层次和级别,让这一社会组织充当政府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为政府有效监管提高信息和支持,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救济渠道。
(四)强化社会道德建设
注重教育和文化建设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养每一个社会人的道德心和责任感,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对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明确提出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同时,政府要积极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食品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让食品安全的理念根植于企业家的内心深处。
[参考文献]
[1]赵林度.食品安全与风险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曾庆祝,吴克刚等.食品安全与卫生[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2.
[3]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4]解志勇,李培磊.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的法治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4).
[5]王全兴,汤云龙.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框架新探[J].法学研究,2009,(6).
[6]王虎,李长健.主流范式的危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整[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4).
[作者简介]向华萍(1992—),女,湖北人,华中师范大学。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监督;法律规制
一、食品安全的含义
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不再限于食物量上的安全性,食品安全既包括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发展所引发的问题,更主要是食品产业发展过程中法规标准不健全、监管不力及效率较低、生产加工过程未建立有效的质量安全控制管理体系,甚至违规违法进行食品生产与经营等方面所导致的问题,例如农药残留超标和假冒伪劣食品引起的化学性食品中毒等事件。“其现代含义从卫生角度可以表述为,食品中不含有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因素,或不含有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隐患的有毒、有害因素。”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表述为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加工过程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其中不存在超出相关标准的有害物质。
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此定义不仅规定了食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而且还要求食品具有应当有的营养,涵盖了食品营养安全的范围。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就是指食物的成分及其含量没有被控制在该要求以内,从而危害到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二、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食品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管理标准化水平偏低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行业得到不断的发展,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数量都在逐年增长。但是达到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企业所占的比重还很低,一些小规模的家庭作坊和食品摊点等仍然大量存在,其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一般标准要低,加工设施简陋、卫生知识缺乏、操作技能不熟练等,极易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二)行政上的管理错位与体制不顺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体制对食品安全监管存在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等多头管理的现状,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而由于各个部门之间利益与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了监管的方法和标准的差异,相互推诿、职责不清、政出多门或者是管理缺位等现象也不罕见。这些部门在监督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例如,相关行政部门在处罚某地的违规食品企业时,当罚款过大过重或出现停业整顿时,就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利益。因此,有的企业制造有毒有害的食品大量销售时有恃无恐,在相关部门的保护伞下,他们大多时候都能幸免于难。
另一方面,监管的不到位也与部分食品没有统一的国家安全标准有关。就目前而言,1200多种食品中有400多种食品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或者是检测标准,在1800多种食品的添加剂中仅有300多种产品有相应的检测标准。还有一些食品的标准过于陈旧,既没有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而制定,也没有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而得到更新,从而与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求脱节,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占“便宜”的机会,增加了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几率。
(三)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例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但基本都是一些总体性的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各法之间的协调度和配套性较差,处罚力度不强,其操作性和执行力也并没有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此外,某些法条的规定使得食品质量检测的监督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和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表明国家相关部门对产品只进行抽查,在抽查的过程中,如果一些部门与一些黑心企业追求共同的利益而故意“放水”,此时若监督不到位的话,其抽查的结果就很可能被人为地控制。
(四)某些企业家社会道德的沦丧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思想活跃、开放,但有些人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物欲得到强化,道德沦丧。比如在令人惊恐的三鹿奶粉案件中,人们一定会思考:三鹿集团为何要将作为化工原料的三聚氰胺添加到奶粉里呢?原因在于,添加低成本的三聚氰胺可以造成奶粉检测中蛋白质含量达标的假象。不顾成千上万的孩子的生命健康,他们选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毫无道德心可言。
三、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机制
(一)国家应加大对食品产业的投入和支持
规范生产与销售,培养该行业的领军队伍,继而强势企业从资金、技术及管理上扶持弱势、小型企业,以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时,鼓励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这样可以增强企业实力,节约部分社会资源,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可能性。
(二)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的行政法律制度和惩罚机制
实行问责监督,强化行政人员的风险意识,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基于我国的国情,多部门分头监管体制确有存在的必要,不过可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在宏观上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协调小组来指导、调度各具体部门的工作,并负责确立国家食品安全监控目标,修改和更新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统筹关键技术研发等。
(三)建立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注重发挥法律机制的作用
坚持法治理念,以食品安全法统领各种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从而形成一个立体化的法律体系,将食品安全的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都纳入其中,也可增强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另外,以罪责性相适应为原则,加大法律的处罚力度,以实现警戒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加强监督,将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澳门是实施该措施的成功范例。澳门特区政府专门制定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设立消费者委员会为准政府部门,负责在政府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沟通,便于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内地也应该提高消费者协会的层次和级别,让这一社会组织充当政府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为政府有效监管提高信息和支持,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救济渠道。
(四)强化社会道德建设
注重教育和文化建设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养每一个社会人的道德心和责任感,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对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明确提出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同时,政府要积极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食品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让食品安全的理念根植于企业家的内心深处。
[参考文献]
[1]赵林度.食品安全与风险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曾庆祝,吴克刚等.食品安全与卫生[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2.
[3]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4]解志勇,李培磊.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的法治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4).
[5]王全兴,汤云龙.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框架新探[J].法学研究,2009,(6).
[6]王虎,李长健.主流范式的危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整[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4).
[作者简介]向华萍(1992—),女,湖北人,华中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