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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物证”并非对应某一单独证据种类,而实为一组证据群,它们以实物证据为中心,包括对实物证据发现、提取、保存、送检等各个环节情况所作的说明。“大物证观”是侦查取证中关于“大物证”的思维方式,将其运用于现场勘验,旨在提倡一种现场勘验的新观念,这种新观念将克服“传统勘验取证观”的局限,以满足当前刑事诉讼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