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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治理中的责任承担机制问题是跨国公司研究的关键,而这一问题并非纯粹的法学理论问题,有关设计必须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必须从行使控制权的主体——母公司以及管理层两个层面进行制度设计。这不仅包括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设置,还包括实体法上的富有弹性的有限责任认定标准,以及保障责任得以落实的管理层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