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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污染在损害形态上属于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的典型复合,但就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而言,只能就传统损害提供救济。基因污染在行为类型上可以归于环境侵权,将其定位于危险责任是基本的侵权法政策。污染者作为加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在加害人内部,除非转基因作物实际种植者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基因公司应承担基因污染损害的最终责任。此外,还要建立一个个体、社会、国家责任互动的综合性损害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