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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按照《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审批自2015年10月30H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审批下放、衔接工作,确保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规范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