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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深夜倒在了路中间,这时后面驶来一辆出租车,直接朝这名男子身上轧了过去,轧了之后,出租车顿了一下,但是没有停车••••••醉汉命丧路中间,由于道路正在施工,没有监控探头,事后肇事司机屡次翻供,对此,法院该做出怎样的判决?请看来自江苏镇江的一起离奇的交通肇事 “逃逸”案
这起离奇的案子事发江苏镇江最繁华的闹市区大市口路段。大市口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镇江市的解放路和中山路的交叉路口周围地区。
2013年3月30日晚,恰逢周末,30岁的江苏镇江市民于自立和朋友们相约小聚一起吃晚饭。朋友聚会以酒助兴,一番推杯换盏之后,酒逢知己千杯少,大家都感觉喝得意犹未尽,难免多喝了几杯。世上没有不散的筵席,天色不早,大伙互相道别,分头回家。不胜酒力的于自立出门之后冷风一吹,酒劲有点上头,感觉有些天旋地转,这时心想赶紧回家躺着吧。可是腿脚有些不听使唤,跌跌撞撞踉踉跄跄地走到了马路中间,这时周围施工的吵杂声不绝于耳,让于自立心烦意燥,突感浑身乏力,一阵晕眩在马路中间躺了下来,这时还想硬撑着坐起来,可是使不上劲。这里是车水马龙的闹市区,于自立没想到,这一躺这一生就再也没有醒来。据一个司机事后向警方反映:他当时看见一名男子坐在马路中间,便下意识的打了下方向,然后看见这名男子想用双手撑住地面,但是没有撑得住,随即他头向后倒,整个人就倒在了地面上,这时后面驶来一辆出租车,直接就朝这名男子身上轧了过去,轧了之后,出租车顿了一下,但是没有停车••••••
由于当时这段中山东路路段正在半幅施工改造,没有监控探头,在于自立躺下后究竟发生了什么?半夜躺在车水马龙的路中间,是跌倒后意外死亡还是有人撞人后逃逸?不久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
开车聊天资深的哥大意闯祸
44岁的刘明海与姐夫合开一辆出租车谋生,至今已是8年有余。事发那天晚上,刘明海照常接过姐夫的班,心想着“今天周末,可以可以好好赚一笔了。”在陆陆续续拉了几个客人后,车子在大润发超市附近接到一个中年妇女,刘明海问清客人目的地后便驾车沿中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这名女乘客一上车便抱怨自己家拆迁,政府给的拆迁补偿款太少等等,正巧刘明海家里也快赶上拆迁,便和她攀谈起来。由于大市口地段正在施工,路况很差,但多年的开车经验让刘明海对自己的驾驶技术信心满满,加上碰到一位能“侃”的客人,他聊得不亦说乎。没想到,大意失荆州,就在这时却出了天大的事。
当车行驶到中山东路“太和广场”购物中心附近时,刘明海突然感觉到车子前保险杠撞到了什么东西,然后车轮从“那东西”上面开了过去,车子还左右晃动了两下,他心里一拧:“不好,不会轧到人了吧。”他赶紧朝后视镜看了下,由于天黑、周围修路又没有路灯,只是隐约看见一个“有点像人的东西”躺在路上。刘明海脑子想了想,大脑顿了顿,也谁不知道这一时刻他想的是什么,却是一脚踏油门车加速开走了。
之后,刘明海又拉了几个客人,刚才那一幕,脑子不敢去想,谁知2小时后,交警大队的交警却找到了他,把他请到了该去的地方。
真伪莫辨侦讯期间反复翻供
在警方第一次讯问刘明海时,刘明海交代了上述的情形,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可是没想到的是,他在接下来的三次讯问中,均推翻了第一次的供述,拒不承认自己轧到了人,反复强调当时路上施工,自己的车子只是从一个“坑”上开了过去,也可能是“轧了个警告锥”,所以没有停车观望,而是直接开走。但在第四次讯问时,刘明海再次承认自己轧到了人,当警方问他为何第一次的口供和下面三次不同时,他说“我心里有顾虑,担心赔偿的钱公司不给,会让我一个人赔付,我怕多坐几年牢,所以我说了矛盾的话,我第一次询问笔录是真实的。”并承认自己错了,希望宽大处理。可是,在之后的讯问中,他又多次反复,这让案子的真相更加显得扑朔迷离。事后,刘明海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4万元。
在警方讯问刘明海的同时,也对当时的几个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几人均表示当天晚上看见有个人似乎是喝多了酒躺在马路中央,死者于自立的朋友也证实当天晚上于自立确实喝了酒。报警的是当时车子开在刘明海车子前面的人,他当时看见“一名男子坐在马路中间,便下意识的打了下方向,然后看见这名男子想用双手撑住地面,但是没有撑得住,随即他头向后倒,整个人就倒在了地面上,这时后面驶来一辆出租车,直接就朝这名男子身上轧了过去,轧了之后,出租车顿了一下,但是没有停车••••••”看见这一幕,他顿时留了个心眼,从倒车镜中看见了后面车的车牌,随即报了警。
交通事故痕迹勘验报告、照片证实,刘明海驾驶的出租车右前保险杠有碰擦痕迹;底盘有大量血迹和微量人体碎片;底盘排气管有血迹;底盘油箱底部有血迹;底盘汽油滤清上面有擦痕;底盘支架有擦痕。物证鉴定书也证实,现场地面的血迹及刘明海出租车底盘上遗留的血迹、组织,经DNA检测,均为被害人于自立所留。
另外,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刘明海的出租车右前近光灯不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
法庭激辩是否逃逸成为焦点
案件起诉到镇江市京口区法院,2013年7月24日,京口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刘明海对自己轧到人后逃逸一说拒不承认。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应的现场勘查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被告人刘明海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刘明海的过错为没有有效观察路面,而被害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穿道路且醉酒卧倒于行车道内,故被害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而且,事发道路处于半幅施工状态,道路状况差,被告人的车辆从被害人身上经过没有注意到很正常,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有保险,没有逃逸的必要,且事发后被告人没有清洗车辆毁灭证据、没有弃车逃跑而是正常驾车营运,故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无事实依据。
随后,公诉人又列举了当时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出租车的GPS运行数据作为佐证。并指出,被告人刘明海在讯问过程中的反复翻供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当时开车轧到东西后理应下车查看,但心存侥幸心理,逃避轧到人的事实,故构成逃逸。
庭审持续了一天,双方争执不下,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肇事逃逸侥幸心理得不偿失
2013年9月27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此案审理终结,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明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正林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刘明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于自立深夜醉酒躺卧行车道内,无疑应承担责任。但作为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密切注意路面随时可能会发生的情况,谨慎、安全驾驶,被告人刘明海不但驾驶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的车辆,而且在驾驶过程中因与乘客聊天,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作出被告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是否逃逸,法院在分析大量证据证言后认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对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非正常现象,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强的预知能力,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本案中,被告人刘明海从事车辆驾驶多年,在感知汽车“颠簸”和“晃动”的情况下,应当预知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了非正常情况,并应当停车查看、处置。可是,被告人不但没有停车查看、处置,甚至在预感车后可能躺了一个人的情况下,因心存侥幸,驾车驶离现场,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故被告人对此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事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不承认事实,故不构成自首。最后,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明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没有逃逸,最终法院的处理结果是有天壤之别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该案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切莫心存侥幸心理,发生事故逃逸的结果最终一定是得不偿失悔不如初。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该案同时也提醒平时喜欢贪杯的人醉酒不是小事,醉酒后也许是人命关天啊!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通联:邮编:212001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研究室杨维松
(本人身份,一级法官、法律硕士。身份证号码:370402196507114337)
联系电话:手机18912806986、15905289958;办公室051185319323; QQ;15640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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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离奇的案子事发江苏镇江最繁华的闹市区大市口路段。大市口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镇江市的解放路和中山路的交叉路口周围地区。
2013年3月30日晚,恰逢周末,30岁的江苏镇江市民于自立和朋友们相约小聚一起吃晚饭。朋友聚会以酒助兴,一番推杯换盏之后,酒逢知己千杯少,大家都感觉喝得意犹未尽,难免多喝了几杯。世上没有不散的筵席,天色不早,大伙互相道别,分头回家。不胜酒力的于自立出门之后冷风一吹,酒劲有点上头,感觉有些天旋地转,这时心想赶紧回家躺着吧。可是腿脚有些不听使唤,跌跌撞撞踉踉跄跄地走到了马路中间,这时周围施工的吵杂声不绝于耳,让于自立心烦意燥,突感浑身乏力,一阵晕眩在马路中间躺了下来,这时还想硬撑着坐起来,可是使不上劲。这里是车水马龙的闹市区,于自立没想到,这一躺这一生就再也没有醒来。据一个司机事后向警方反映:他当时看见一名男子坐在马路中间,便下意识的打了下方向,然后看见这名男子想用双手撑住地面,但是没有撑得住,随即他头向后倒,整个人就倒在了地面上,这时后面驶来一辆出租车,直接就朝这名男子身上轧了过去,轧了之后,出租车顿了一下,但是没有停车••••••
由于当时这段中山东路路段正在半幅施工改造,没有监控探头,在于自立躺下后究竟发生了什么?半夜躺在车水马龙的路中间,是跌倒后意外死亡还是有人撞人后逃逸?不久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
开车聊天资深的哥大意闯祸
44岁的刘明海与姐夫合开一辆出租车谋生,至今已是8年有余。事发那天晚上,刘明海照常接过姐夫的班,心想着“今天周末,可以可以好好赚一笔了。”在陆陆续续拉了几个客人后,车子在大润发超市附近接到一个中年妇女,刘明海问清客人目的地后便驾车沿中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这名女乘客一上车便抱怨自己家拆迁,政府给的拆迁补偿款太少等等,正巧刘明海家里也快赶上拆迁,便和她攀谈起来。由于大市口地段正在施工,路况很差,但多年的开车经验让刘明海对自己的驾驶技术信心满满,加上碰到一位能“侃”的客人,他聊得不亦说乎。没想到,大意失荆州,就在这时却出了天大的事。
当车行驶到中山东路“太和广场”购物中心附近时,刘明海突然感觉到车子前保险杠撞到了什么东西,然后车轮从“那东西”上面开了过去,车子还左右晃动了两下,他心里一拧:“不好,不会轧到人了吧。”他赶紧朝后视镜看了下,由于天黑、周围修路又没有路灯,只是隐约看见一个“有点像人的东西”躺在路上。刘明海脑子想了想,大脑顿了顿,也谁不知道这一时刻他想的是什么,却是一脚踏油门车加速开走了。
之后,刘明海又拉了几个客人,刚才那一幕,脑子不敢去想,谁知2小时后,交警大队的交警却找到了他,把他请到了该去的地方。
真伪莫辨侦讯期间反复翻供
在警方第一次讯问刘明海时,刘明海交代了上述的情形,并表示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可是没想到的是,他在接下来的三次讯问中,均推翻了第一次的供述,拒不承认自己轧到了人,反复强调当时路上施工,自己的车子只是从一个“坑”上开了过去,也可能是“轧了个警告锥”,所以没有停车观望,而是直接开走。但在第四次讯问时,刘明海再次承认自己轧到了人,当警方问他为何第一次的口供和下面三次不同时,他说“我心里有顾虑,担心赔偿的钱公司不给,会让我一个人赔付,我怕多坐几年牢,所以我说了矛盾的话,我第一次询问笔录是真实的。”并承认自己错了,希望宽大处理。可是,在之后的讯问中,他又多次反复,这让案子的真相更加显得扑朔迷离。事后,刘明海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4万元。
在警方讯问刘明海的同时,也对当时的几个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几人均表示当天晚上看见有个人似乎是喝多了酒躺在马路中央,死者于自立的朋友也证实当天晚上于自立确实喝了酒。报警的是当时车子开在刘明海车子前面的人,他当时看见“一名男子坐在马路中间,便下意识的打了下方向,然后看见这名男子想用双手撑住地面,但是没有撑得住,随即他头向后倒,整个人就倒在了地面上,这时后面驶来一辆出租车,直接就朝这名男子身上轧了过去,轧了之后,出租车顿了一下,但是没有停车••••••”看见这一幕,他顿时留了个心眼,从倒车镜中看见了后面车的车牌,随即报了警。
交通事故痕迹勘验报告、照片证实,刘明海驾驶的出租车右前保险杠有碰擦痕迹;底盘有大量血迹和微量人体碎片;底盘排气管有血迹;底盘油箱底部有血迹;底盘汽油滤清上面有擦痕;底盘支架有擦痕。物证鉴定书也证实,现场地面的血迹及刘明海出租车底盘上遗留的血迹、组织,经DNA检测,均为被害人于自立所留。
另外,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刘明海的出租车右前近光灯不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
法庭激辩是否逃逸成为焦点
案件起诉到镇江市京口区法院,2013年7月24日,京口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刘明海对自己轧到人后逃逸一说拒不承认。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应的现场勘查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被告人刘明海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刘明海的过错为没有有效观察路面,而被害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穿道路且醉酒卧倒于行车道内,故被害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而且,事发道路处于半幅施工状态,道路状况差,被告人的车辆从被害人身上经过没有注意到很正常,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有保险,没有逃逸的必要,且事发后被告人没有清洗车辆毁灭证据、没有弃车逃跑而是正常驾车营运,故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无事实依据。
随后,公诉人又列举了当时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出租车的GPS运行数据作为佐证。并指出,被告人刘明海在讯问过程中的反复翻供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当时开车轧到东西后理应下车查看,但心存侥幸心理,逃避轧到人的事实,故构成逃逸。
庭审持续了一天,双方争执不下,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肇事逃逸侥幸心理得不偿失
2013年9月27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此案审理终结,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明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正林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刘明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于自立深夜醉酒躺卧行车道内,无疑应承担责任。但作为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密切注意路面随时可能会发生的情况,谨慎、安全驾驶,被告人刘明海不但驾驶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的车辆,而且在驾驶过程中因与乘客聊天,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作出被告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是否逃逸,法院在分析大量证据证言后认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对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非正常现象,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强的预知能力,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本案中,被告人刘明海从事车辆驾驶多年,在感知汽车“颠簸”和“晃动”的情况下,应当预知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了非正常情况,并应当停车查看、处置。可是,被告人不但没有停车查看、处置,甚至在预感车后可能躺了一个人的情况下,因心存侥幸,驾车驶离现场,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故被告人对此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事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不承认事实,故不构成自首。最后,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明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没有逃逸,最终法院的处理结果是有天壤之别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该案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切莫心存侥幸心理,发生事故逃逸的结果最终一定是得不偿失悔不如初。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该案同时也提醒平时喜欢贪杯的人醉酒不是小事,醉酒后也许是人命关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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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通联:邮编:212001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研究室杨维松
(本人身份,一级法官、法律硕士。身份证号码:3704021965071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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