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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杨某带着未满7岁的儿子杨鹏乘坐个体户林某的中巴车从甲地前往乙地。因杨鹏身高不到1米,所以乘车免费。途中,有一乘客突然要下去,车主林某便急刹车,由于惯性作用,致使杨鹏头部撞到前排座位受伤。杨某为杨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00元。事后,杨某要求中巴车主林某赔偿,但林某却认为杨鹏是免费乘车而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杨某遂将林某告至法院。
法院经市理认为,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22条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儿童一名乘车”。原告杨某的儿子杨鹏因身高不到1米,应属于国家规定免费乘车人员的范围。因此,被告林某负有《合同法》第290条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法院最后判决林某赔偿原告医疗费600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对旅客受到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承担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费、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杨某的儿子杨鹏受伤的原因是被告林某突然急刹车造成,不属于承运人免责的情形。
法院经市理认为,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22条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儿童一名乘车”。原告杨某的儿子杨鹏因身高不到1米,应属于国家规定免费乘车人员的范围。因此,被告林某负有《合同法》第290条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法院最后判决林某赔偿原告医疗费600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对旅客受到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承担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费、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杨某的儿子杨鹏受伤的原因是被告林某突然急刹车造成,不属于承运人免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