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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本质上讲,传统文化是一种公共性很强的稀缺资源。现代社会传统文化产权界定模糊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缺位。与此同时,在开发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过程中,存在着十分严重和普遍的“搭便车”行为,“公地的悲剧”和负外部性现象突出,文化资源遭受低效甚至是无效配置。为了解决传统文化所面临的问题,应明确界定其产权并借助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手段提供有力保护,同时完善国家补贴制度。
关键词:传统文化;稀缺性;产权界定;科斯定理
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传统文化所隐藏的巨大的商业价值被逐渐发掘进而作为一种文化商品被进行开发。但由于传统文化产品所具备的显著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导致其产权界定非常困难,产生了显著的低效率经济后果。以陕西挂面传统工艺为例可知,传统文化资源利用以及二次开发中面临许多实际困境,亟需解决。
一、陕北空心挂面工艺传承现状
(一)作坊式家庭生产多,良莠不齐
传统工艺的发展大都依靠着独特的地理条件以及祖祖辈辈们的血缘传承,并无任何文字说明,因而多采用家庭式的小作坊生产。传统工艺产业化也受到诸多因素阻碍,生产效率低。多数工艺人认为机器不可能独立完成一系列复杂且精巧的工序,更为重要的是,机器无法将生活感悟与艺术理解融入产品开发与生产。家庭式生产,因个人水平、制作环境、资金力量等影响,导致传统工艺品质量参差不齐。
(二)生产效率低,假劣产品盛行
传统工艺品产业化水平低,与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生产效率相背,效益周期长,利润空间小。同时,传统工艺假冒伪劣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挤占了优秀传统工艺品的市场,损害了其名声。例如,自从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开播后,空心挂面一时声名大噪,供不应求。随之而来的,出现了层出不穷的空心挂面商家,借势谋利,以劣充好,仿制空心挂面,仅在淘宝平台,就可以看到成千上万打着空心挂面招牌的商家,真假难辨。长此以往,真正的手工艺人会逐渐丧失信心或由于缺乏经济保障而被迫转业,影响传统工艺发展。
(三)传统工艺人才断层,前景堪忧
人才在传统工艺的传承中扮演着决定性作用。但目前熟悉传统工艺的人数急剧减少。现有工艺人因种种原因纷纷专业,而其后代出于经济考虑,不愿继承祖传工艺,加剧了人才断层。机器化生产冲击、法律保护不足,财政扶持缺乏,都导致了传统工艺人才匮乏。空心挂面手艺更是如此。空心挂面的制作技艺仅靠世代口耳相传,加之制作工艺繁多复杂,费时费力,且利润空间较小,当地人纷纷转而从事其他职业,而老一辈艺人已基本谢世,如随着被众人亲切称之为“挂面老爷爷”的去世,空心挂面的手艺面临着失传。
二、我国传统文化开发与保护的困境
(一)传统文化供不应求
传统文化具有稀缺性。2一方面,不论是使用者还是所有者都对传统文化有无限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主观方面不同群体所拥有的不同审美观导致选择性、不完整性文化开发,加之客观上传统文化总量有限和搜寻方式单一性和资源分布广泛性之间冲突进一步制约资源挖掘,以及因人才断层致使的部分传统文化濒临灭绝,传统文化呈现有限供给。
(二)传统文化“公共的悲剧”
本质上,传统文化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因传统文化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再加之现有知识产权法未将传统文化列入保护范畴,致使传统文化在開发中成为最大的“公地” 。一般情况下,因为传统文化所有权模糊不清,缺少对使用者的约束,致使使用者会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将传统文化视为一种“谋财”的工具,肆意进行粗暴式复制与开发。这种“搭便车”行为致使许多传统文化资源遭受开发过度与滥用的问题,扰乱了传统文化市场,使传统文化被严重扭曲,与传统文化的保护目的背道而驰。
(三)传统文化外部性问题
大多数情况下,传统文化的使用者与所有者并非同一主体,受市场经济利益驱使,使用者为了追求最大利益,会不择手段以最低成本取得并独自占有传统文化所带来的收益,该传统文化资源在公开或者开发后的不利后果由所有者承担。所有者传承传统文化所产生的利益却被使用者所利用,而所有者却不能从该利用行为中获得相应补偿,长久下去,既侵犯了所有者权益,挫伤了其发扬传统文化积极性,也导致传统文化资源低效利用,引发巨大负外部性,降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减少了整个社会的福利。
三、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对策
(一)明确产权界定
根据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 提出的定理 ,阐明外部性问题并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各经济主体按照自愿协商的市场交易原则便能自行有效应对外部性问题。对传统文化而言,界定产权就是确定所有者对该传统文化享有排他性产权或对传统文化产权进行合理配置。一旦产权被界定,对于所有者,排他性产权可以维护其对传统文化的独占性地位,从而使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成为一项可获利的经济活动,满足其经济需要。对于使用者,产权界定能间接提高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的经济价值,使其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以得到传统文化资源的部分权利,从而分享传统文化市场化所带来的既得利益。
(二)借助法律手段
本质上,传统文化也是一种信息,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同时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利,可以给予权利人相对较高程度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法可以为保护传统文化提供最有效、也是与国际惯例做法最为符合的保护。要充分发挥现行法律作用,特别是注重借助商标法,推进注册普通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众所周知,传统工艺具备很强的地理性,故采取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方法可以为传统工艺提供有效的保护,例如,将“陕北空心挂面”作为一种地理标志加以申请,可以使其获得较好保护。
(三)完善国家支持制度
为了保证公共物品市场健康运行,国家通常会采取三种干预方式对公共物品市场化提供保护与支持,第一种是国家供给,即国家负担所有费用,免费提供相关信息;第二种是国家补贴,就是国家为提供者提供部分补贴支持其活动;第三种即国家借助立法手段界定公共物品产权从而改变其非排他性属性,这种方式具有强制性。对于传统文化保护,可以采取第二种方式,建立完善国家补贴制度,对传统文化传承人的相关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既激发其创造、传承积极性,减少因经济考量所带来的人才转业与断层,同时为传统文化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另外可以借鉴韩国的金字塔型文化传承人制度 ,促进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活力。
关键词:传统文化;稀缺性;产权界定;科斯定理
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传统文化所隐藏的巨大的商业价值被逐渐发掘进而作为一种文化商品被进行开发。但由于传统文化产品所具备的显著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导致其产权界定非常困难,产生了显著的低效率经济后果。以陕西挂面传统工艺为例可知,传统文化资源利用以及二次开发中面临许多实际困境,亟需解决。
一、陕北空心挂面工艺传承现状
(一)作坊式家庭生产多,良莠不齐
传统工艺的发展大都依靠着独特的地理条件以及祖祖辈辈们的血缘传承,并无任何文字说明,因而多采用家庭式的小作坊生产。传统工艺产业化也受到诸多因素阻碍,生产效率低。多数工艺人认为机器不可能独立完成一系列复杂且精巧的工序,更为重要的是,机器无法将生活感悟与艺术理解融入产品开发与生产。家庭式生产,因个人水平、制作环境、资金力量等影响,导致传统工艺品质量参差不齐。
(二)生产效率低,假劣产品盛行
传统工艺品产业化水平低,与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生产效率相背,效益周期长,利润空间小。同时,传统工艺假冒伪劣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挤占了优秀传统工艺品的市场,损害了其名声。例如,自从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开播后,空心挂面一时声名大噪,供不应求。随之而来的,出现了层出不穷的空心挂面商家,借势谋利,以劣充好,仿制空心挂面,仅在淘宝平台,就可以看到成千上万打着空心挂面招牌的商家,真假难辨。长此以往,真正的手工艺人会逐渐丧失信心或由于缺乏经济保障而被迫转业,影响传统工艺发展。
(三)传统工艺人才断层,前景堪忧
人才在传统工艺的传承中扮演着决定性作用。但目前熟悉传统工艺的人数急剧减少。现有工艺人因种种原因纷纷专业,而其后代出于经济考虑,不愿继承祖传工艺,加剧了人才断层。机器化生产冲击、法律保护不足,财政扶持缺乏,都导致了传统工艺人才匮乏。空心挂面手艺更是如此。空心挂面的制作技艺仅靠世代口耳相传,加之制作工艺繁多复杂,费时费力,且利润空间较小,当地人纷纷转而从事其他职业,而老一辈艺人已基本谢世,如随着被众人亲切称之为“挂面老爷爷”的去世,空心挂面的手艺面临着失传。
二、我国传统文化开发与保护的困境
(一)传统文化供不应求
传统文化具有稀缺性。2一方面,不论是使用者还是所有者都对传统文化有无限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主观方面不同群体所拥有的不同审美观导致选择性、不完整性文化开发,加之客观上传统文化总量有限和搜寻方式单一性和资源分布广泛性之间冲突进一步制约资源挖掘,以及因人才断层致使的部分传统文化濒临灭绝,传统文化呈现有限供给。
(二)传统文化“公共的悲剧”
本质上,传统文化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因传统文化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再加之现有知识产权法未将传统文化列入保护范畴,致使传统文化在開发中成为最大的“公地” 。一般情况下,因为传统文化所有权模糊不清,缺少对使用者的约束,致使使用者会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将传统文化视为一种“谋财”的工具,肆意进行粗暴式复制与开发。这种“搭便车”行为致使许多传统文化资源遭受开发过度与滥用的问题,扰乱了传统文化市场,使传统文化被严重扭曲,与传统文化的保护目的背道而驰。
(三)传统文化外部性问题
大多数情况下,传统文化的使用者与所有者并非同一主体,受市场经济利益驱使,使用者为了追求最大利益,会不择手段以最低成本取得并独自占有传统文化所带来的收益,该传统文化资源在公开或者开发后的不利后果由所有者承担。所有者传承传统文化所产生的利益却被使用者所利用,而所有者却不能从该利用行为中获得相应补偿,长久下去,既侵犯了所有者权益,挫伤了其发扬传统文化积极性,也导致传统文化资源低效利用,引发巨大负外部性,降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减少了整个社会的福利。
三、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对策
(一)明确产权界定
根据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 提出的定理 ,阐明外部性问题并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各经济主体按照自愿协商的市场交易原则便能自行有效应对外部性问题。对传统文化而言,界定产权就是确定所有者对该传统文化享有排他性产权或对传统文化产权进行合理配置。一旦产权被界定,对于所有者,排他性产权可以维护其对传统文化的独占性地位,从而使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成为一项可获利的经济活动,满足其经济需要。对于使用者,产权界定能间接提高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的经济价值,使其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以得到传统文化资源的部分权利,从而分享传统文化市场化所带来的既得利益。
(二)借助法律手段
本质上,传统文化也是一种信息,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同时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利,可以给予权利人相对较高程度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法可以为保护传统文化提供最有效、也是与国际惯例做法最为符合的保护。要充分发挥现行法律作用,特别是注重借助商标法,推进注册普通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众所周知,传统工艺具备很强的地理性,故采取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方法可以为传统工艺提供有效的保护,例如,将“陕北空心挂面”作为一种地理标志加以申请,可以使其获得较好保护。
(三)完善国家支持制度
为了保证公共物品市场健康运行,国家通常会采取三种干预方式对公共物品市场化提供保护与支持,第一种是国家供给,即国家负担所有费用,免费提供相关信息;第二种是国家补贴,就是国家为提供者提供部分补贴支持其活动;第三种即国家借助立法手段界定公共物品产权从而改变其非排他性属性,这种方式具有强制性。对于传统文化保护,可以采取第二种方式,建立完善国家补贴制度,对传统文化传承人的相关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既激发其创造、传承积极性,减少因经济考量所带来的人才转业与断层,同时为传统文化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另外可以借鉴韩国的金字塔型文化传承人制度 ,促进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