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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仲裁裁决需要撤销,但因不具备法定情形无法撤销的情况。仲裁权同时具有司法属性和契约属性,既不宜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改变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能简单行政化处理。应将特别程序重新划分为特别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构建完善的仲裁裁决撤销特别诉讼程序,赋予撤销裁判既判力,增加重新仲裁情形,以此统一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裁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