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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行行为的定型性和刑法设置身份犯的特定目的看,无特定身份者不能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实行犯;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看,无特定身份者也不能构成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而从满足司法实践需要、预防犯罪、镇压犯罪等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考虑,笔者也赞成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前者体现了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后者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同的选择体现了刑法对不同价值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