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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农村集体缺乏发展资金,有必要通过收取地租完成集体经济的资金积累,再将其主要用于发展性项目,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并最终完成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目标。地租不同于农业税、“三提五统”和“一事一议”筹资款。收取地租不仅是土地所有权等理论的内在要求,而且调研显示能够得到大部分农民的支持。农民集体地租法律制度应当在坚持“分步走”、民主性、低额度、保障性、发展性等五大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展开具体法律规则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