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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法定事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已属于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如果再将其纳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则会过度侵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同时也使得法律对同一事实作出了多次评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此种情形下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然不同的态度表明了《劳动合同法》立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望过高,导致在适用中产生了诸多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