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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操作性不强、立法质量不高是我国税收立法的“通病”,已导致税收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数量和效力上的失序,具体表现为立法权限不明、行政解释垄断、税收规范冲突等.从根本上说,这是人大立法权孱弱与行政立法权扩张的结果,应在制度层面进行调试,实现税收人大立法和税收行政立法的各归其位、相互配合.在更为具体的层面上,应廓清税收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各自权限,并以行之有效的备案审查制度为保障,加强对税收法律体系漏洞的发掘和填补.总之,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宪法、法律的统摄下各司其职、相互衔接、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