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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赔偿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并未明确,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也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文章力图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理清相关问题,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