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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外性关系中的当事人因性行为所致人身伤害,双方对此都没有过错,法律应给予保护吗?法律的评价标准与道德评价标准发生冲突时,何为至上?江苏省首例婚外性伤害索赔案社会反响热烈——
婚外情惹祸端 人流术致身残
现年40岁的林娇倩是一名离异单身女子,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2004年年底,林娇倩通过其姐姐,认识了长自己四岁的有妇之夫徐志勇。两人虽然都已到了不惑之年,但一个是风韵犹存,开朗活泼,一个是英俊潇洒,风趣幽默,初次相识,就有说不完的话,大有相见恨晚之意。临分手,双方相互留下了联系方法。
随后,两人就常常相约一起,感情也急剧升温。一天下午,两人兴致大起,到市区一家宾馆开房……接下来便一发不可收拾,许多宾馆都留下了他们的身影。
2005年5月初,林娇倩突感身体不适,吃饭总想呕吐,便到医院看医生,经诊断为早孕。林娇倩便找徐志勇商议,徐志勇一听林娇倩怀孕了,显得有点紧张,便连哄带劝,让林娇倩把孩子打掉。林娇倩也考虑到自己快四十岁的人了,又是一个离异单身女人,生个小孩确实不妥,便同意了徐志勇意见。5月20日,林娇倩在徐志勇的陪同下,来到医院实行流产手术。
此事过后,两人感情依旧。可是,让林娇倩没有想到的是,2005年8月25日,林娇倩又因异位妊娠至医院入院诊治,因情况危急,不得不行“右侧输卵管切除 左侧输卵管结扎术 右侧卵巢修补”手术,住院一周,于8月31日出院。
这次手术后,林娇倩明显感到身体大不如从前了,而且因为手术也花费不少,心想自己走到这一步,都是徐志勇惹的祸,便多次找徐志勇,希望徐志勇能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林娇倩每次与徐志勇交涉时,徐志勇都表示自己会对林娇倩负责的,但林娇倩对徐志勇就是感到有点不踏实,徐志勇为了让林娇倩宽心,于同年10月24日分别在林娇倩的5月20日病历上以及医院出院记录上写下了“这个结果,由我承担”的内容,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负心汉推责任 伤心女上公堂
有了徐志勇的一纸保证,林娇倩多少得到了一些宽慰,两人依然保持着婚外性关系。可是,一段时间后,林娇倩见徐志勇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表示,便多次在温存后有意无意地提醒着徐志勇。刚开始,徐志勇还能耐着性子听林娇倩唠叨,并不时地给予一些安慰,承诺自己肯定会负责的,让林娇倩放心。可是,时间一长,两人都失去了耐心,常常为赔偿事宜吵闹不已,两人的感情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到最后竟似陌路人,这让林娇倩非常的伤心,她没有想到徐志勇竟是一个如此不负责的男人,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林娇倩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
2006年8月18日,林娇倩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徐志勇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徐志勇赔偿自己因两次怀孕给自己造成的经济及人身伤害所带来的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辜负自己一片痴情的徐志勇,林娇倩伤心至极,哭诉道:“2004年,徐志勇通过我的姐姐结识了我。之后不久,徐志勇在得知我是离婚单身的情况下,以自己有同样的遭遇为由,经常找我聊天,舒解彼此寂寞。徐志勇用尽花言巧语将我迷奸,我考虑到各方面原因没有报案,后来竟怀孕了,无可奈何的我只能选择流产。得知此事的徐志勇贼心不改,利用我怀过孩子为理由,再一次占有了我,使我再次怀孕。2005年8月10日,我被检查出是宫外孕,医生讲必须进行手术切除左右侧输卵管做结扎手术,不然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这时我得知徐志勇不是单身,而是有妇之夫。后来我还是接受了手术,徐志勇表示会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并于2005年10月24日在我住院记录上写下了保证承诺。出院后,我要求徐志勇履行承诺,但是徐志勇立刻翻脸不认账。”对此,林娇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徐志勇停止侵害,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补助费、结扎损害残疾赔偿金等计3.2万余元。
针对林娇倩的诉讼,徐志勇慷慨陈词,想一推了之。他说:“首先,林娇倩所说的与客观事实不符,林娇倩知道我的家庭情况,不存在我欺瞒、引诱她;其次,我在医院病历和出院记录上所写的,是在林娇倩的威胁下才写的;第三,我已经付给了林娇倩医药费3000元,其余的医药费她已经在单位报销了;第四,林娇倩的人流以及宫外孕由我造成依据不足,所以不存在赔偿问题。”
性伤害虽无错 欠孽债终须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志勇分别在林娇倩早孕流产的病历上以及宫外孕手术的出院记录上亲笔书写的“这个结果,由我承担”的内容,足以证明了徐志勇对由于其与林娇倩之间的两性关系导致了林娇倩的早孕以及宫外孕后果的自认。在法庭对上述两份证据进行质证时,徐志勇也予以认可。现徐志勇认为其是在威胁、胁迫的情况下书写了上述内容并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徐志勇书写的内容应该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应认定林娇倩与徐志勇间的两性关系导致了林娇倩的早孕以及宫外孕。
因林娇倩与徐志勇之间的两性关系,导致了林娇倩早孕流产以及宫外孕手术。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林娇倩因早孕流产以及宫外孕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合计为人民币4.4万余元。
综合案件始末,法院认为,林娇倩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徐志勇迷奸或强迫的情况下与之发生的性行为,从而导致早孕流产以及宫外孕手术的后果。对此,徐志勇也予以否认。因此,可以认为本案是由于林娇倩与徐志勇婚外性行为而引起林娇倩意外怀孕,从而导致人身伤害。
然而,法律的评价标准不同于道德,对婚外性关系中的当事人所受人身伤害,法律同样也应予以保护。故林娇倩要求徐志勇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应给予支持。另外,林娇倩所受的身体伤害和致残原因以及住院、误工损失主要由其宫外孕的事实造成。林娇倩宫外孕的结果虽然由双方性行为造成,但结合宫外孕的发生比例,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在此情况下,如由女性一方承担后果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徐志勇应承担50%的责任,应当赔偿。林娇倩超出该赔偿金额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5月23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徐志勇赔偿林娇倩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
结束语
一起因婚外性行为致女方人身伤害致残而引发的索赔案,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尘埃落定。由于本案当事人的婚外性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对林娇倩到法院打官司,不但不为人们所接受,甚至招致某些人的唾弃,而且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成为社会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有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林娇倩与徐志勇的婚外两性行为,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德,林娇倩由此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其存在的基础不合法,故诉讼请求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少如“二奶告原配继承纠纷”案等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也就是据此作出判决的。
也有人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因为林娇倩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与其诉讼请求没有必然的联系。
对此,无锡律师所董家友律师指出,我国《民法》中虽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但有类似的规定。诚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法院可直接据此认定该行为无效,但林娇倩行为的无效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对其造成的损害不赔。我们可以认为林娇倩道德上欠缺,那能否就推出因为她不道德,法律不保护不道德的人?回答是否定的。不道德的人,哪怕是一个犯罪的人,只要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都予以保护。林娇倩的人身权益是合法的,法律自然会给予保护。所以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对本案婚外性伤害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认定两人对性伤害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这是因为,性行为导致子宫外孕发生且造成右输卵管切除的概率,就医学上而言是相当小的,它与女性自身的特殊生理结构也有必然的关系,所以,在林娇倩与徐志勇发生性行为时,徐志勇的行为仅仅是造成林娇倩子宫外孕的一个条件,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导致林娇倩子宫外孕的损害结果是徐志勇不可能预见到的,因此,徐志勇对林娇倩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但鉴于该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由林娇倩独自承担显失公平,又因为对该损害的结果双方既非故意也非过失造成的,因此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徐志勇应当分担民事责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编辑:孙薇薇
婚外情惹祸端 人流术致身残
现年40岁的林娇倩是一名离异单身女子,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2004年年底,林娇倩通过其姐姐,认识了长自己四岁的有妇之夫徐志勇。两人虽然都已到了不惑之年,但一个是风韵犹存,开朗活泼,一个是英俊潇洒,风趣幽默,初次相识,就有说不完的话,大有相见恨晚之意。临分手,双方相互留下了联系方法。
随后,两人就常常相约一起,感情也急剧升温。一天下午,两人兴致大起,到市区一家宾馆开房……接下来便一发不可收拾,许多宾馆都留下了他们的身影。
2005年5月初,林娇倩突感身体不适,吃饭总想呕吐,便到医院看医生,经诊断为早孕。林娇倩便找徐志勇商议,徐志勇一听林娇倩怀孕了,显得有点紧张,便连哄带劝,让林娇倩把孩子打掉。林娇倩也考虑到自己快四十岁的人了,又是一个离异单身女人,生个小孩确实不妥,便同意了徐志勇意见。5月20日,林娇倩在徐志勇的陪同下,来到医院实行流产手术。
此事过后,两人感情依旧。可是,让林娇倩没有想到的是,2005年8月25日,林娇倩又因异位妊娠至医院入院诊治,因情况危急,不得不行“右侧输卵管切除 左侧输卵管结扎术 右侧卵巢修补”手术,住院一周,于8月31日出院。
这次手术后,林娇倩明显感到身体大不如从前了,而且因为手术也花费不少,心想自己走到这一步,都是徐志勇惹的祸,便多次找徐志勇,希望徐志勇能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林娇倩每次与徐志勇交涉时,徐志勇都表示自己会对林娇倩负责的,但林娇倩对徐志勇就是感到有点不踏实,徐志勇为了让林娇倩宽心,于同年10月24日分别在林娇倩的5月20日病历上以及医院出院记录上写下了“这个结果,由我承担”的内容,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负心汉推责任 伤心女上公堂
有了徐志勇的一纸保证,林娇倩多少得到了一些宽慰,两人依然保持着婚外性关系。可是,一段时间后,林娇倩见徐志勇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表示,便多次在温存后有意无意地提醒着徐志勇。刚开始,徐志勇还能耐着性子听林娇倩唠叨,并不时地给予一些安慰,承诺自己肯定会负责的,让林娇倩放心。可是,时间一长,两人都失去了耐心,常常为赔偿事宜吵闹不已,两人的感情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到最后竟似陌路人,这让林娇倩非常的伤心,她没有想到徐志勇竟是一个如此不负责的男人,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林娇倩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
2006年8月18日,林娇倩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徐志勇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徐志勇赔偿自己因两次怀孕给自己造成的经济及人身伤害所带来的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辜负自己一片痴情的徐志勇,林娇倩伤心至极,哭诉道:“2004年,徐志勇通过我的姐姐结识了我。之后不久,徐志勇在得知我是离婚单身的情况下,以自己有同样的遭遇为由,经常找我聊天,舒解彼此寂寞。徐志勇用尽花言巧语将我迷奸,我考虑到各方面原因没有报案,后来竟怀孕了,无可奈何的我只能选择流产。得知此事的徐志勇贼心不改,利用我怀过孩子为理由,再一次占有了我,使我再次怀孕。2005年8月10日,我被检查出是宫外孕,医生讲必须进行手术切除左右侧输卵管做结扎手术,不然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这时我得知徐志勇不是单身,而是有妇之夫。后来我还是接受了手术,徐志勇表示会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并于2005年10月24日在我住院记录上写下了保证承诺。出院后,我要求徐志勇履行承诺,但是徐志勇立刻翻脸不认账。”对此,林娇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徐志勇停止侵害,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补助费、结扎损害残疾赔偿金等计3.2万余元。
针对林娇倩的诉讼,徐志勇慷慨陈词,想一推了之。他说:“首先,林娇倩所说的与客观事实不符,林娇倩知道我的家庭情况,不存在我欺瞒、引诱她;其次,我在医院病历和出院记录上所写的,是在林娇倩的威胁下才写的;第三,我已经付给了林娇倩医药费3000元,其余的医药费她已经在单位报销了;第四,林娇倩的人流以及宫外孕由我造成依据不足,所以不存在赔偿问题。”
性伤害虽无错 欠孽债终须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志勇分别在林娇倩早孕流产的病历上以及宫外孕手术的出院记录上亲笔书写的“这个结果,由我承担”的内容,足以证明了徐志勇对由于其与林娇倩之间的两性关系导致了林娇倩的早孕以及宫外孕后果的自认。在法庭对上述两份证据进行质证时,徐志勇也予以认可。现徐志勇认为其是在威胁、胁迫的情况下书写了上述内容并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徐志勇书写的内容应该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应认定林娇倩与徐志勇间的两性关系导致了林娇倩的早孕以及宫外孕。
因林娇倩与徐志勇之间的两性关系,导致了林娇倩早孕流产以及宫外孕手术。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林娇倩因早孕流产以及宫外孕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合计为人民币4.4万余元。
综合案件始末,法院认为,林娇倩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徐志勇迷奸或强迫的情况下与之发生的性行为,从而导致早孕流产以及宫外孕手术的后果。对此,徐志勇也予以否认。因此,可以认为本案是由于林娇倩与徐志勇婚外性行为而引起林娇倩意外怀孕,从而导致人身伤害。
然而,法律的评价标准不同于道德,对婚外性关系中的当事人所受人身伤害,法律同样也应予以保护。故林娇倩要求徐志勇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应给予支持。另外,林娇倩所受的身体伤害和致残原因以及住院、误工损失主要由其宫外孕的事实造成。林娇倩宫外孕的结果虽然由双方性行为造成,但结合宫外孕的发生比例,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在此情况下,如由女性一方承担后果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徐志勇应承担50%的责任,应当赔偿。林娇倩超出该赔偿金额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5月23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徐志勇赔偿林娇倩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
结束语
一起因婚外性行为致女方人身伤害致残而引发的索赔案,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尘埃落定。由于本案当事人的婚外性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对林娇倩到法院打官司,不但不为人们所接受,甚至招致某些人的唾弃,而且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成为社会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有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林娇倩与徐志勇的婚外两性行为,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德,林娇倩由此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其存在的基础不合法,故诉讼请求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少如“二奶告原配继承纠纷”案等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也就是据此作出判决的。
也有人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因为林娇倩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与其诉讼请求没有必然的联系。
对此,无锡律师所董家友律师指出,我国《民法》中虽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但有类似的规定。诚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法院可直接据此认定该行为无效,但林娇倩行为的无效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对其造成的损害不赔。我们可以认为林娇倩道德上欠缺,那能否就推出因为她不道德,法律不保护不道德的人?回答是否定的。不道德的人,哪怕是一个犯罪的人,只要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都予以保护。林娇倩的人身权益是合法的,法律自然会给予保护。所以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对本案婚外性伤害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认定两人对性伤害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这是因为,性行为导致子宫外孕发生且造成右输卵管切除的概率,就医学上而言是相当小的,它与女性自身的特殊生理结构也有必然的关系,所以,在林娇倩与徐志勇发生性行为时,徐志勇的行为仅仅是造成林娇倩子宫外孕的一个条件,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导致林娇倩子宫外孕的损害结果是徐志勇不可能预见到的,因此,徐志勇对林娇倩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但鉴于该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由林娇倩独自承担显失公平,又因为对该损害的结果双方既非故意也非过失造成的,因此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徐志勇应当分担民事责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编辑: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