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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