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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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一种促使无效法律行为“复活”的法律机制,适用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民法典》未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因此无法从现行民法规范的精神框架内抽象出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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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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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一种促使无效法律行为“复活”的法律机制,适用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民法典》未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因此无法从现行民法规范的精神框架内抽象出这一标准.比例原则作为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工具性原则,能够为这一标准的确立提供指导.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无效法律行为转换须经过“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审查.其中,适当性审查是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的检验,必要性审查主要是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替代措施的辨别,而均衡性审查则是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限度的衡量.在个案中,如果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能够逐一通过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的审查,则应当考虑适用转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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