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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证据合法性问题往往被真实性问题所遮蔽和替代。这不符合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共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界定不清晰以及对"合法性"的界定不明确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要实现我国刑事司法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该赋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单一目的,通过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降低口供的证明作用或者线索作用,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统一在证据证明的标准内。